简介: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八条将轮流抚养明确规定为一种抚养方式,理论上讲有助于引导司法实践解决抚养纠纷。自施行以来,鲜有文章对其适用现状进行考察,其实效如何并无考证。本文通过对轮流抚养适用现状的实证分析,旨在探究轮流抚养适用中与法不符的原因和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周延之处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实现轮流抚养制度对子女抚养方案的有益补充之效。
简介:<正>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姻法还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说,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不变。但是父母离婚的现实,变更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形式,子女只能随父母一方生活,这直接关系到子女的权益。所以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除了婚姻法作了具体规定外,其他不足之处还作了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婚姻法规定,以哺乳期为分界线,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