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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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

张赛娜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温州  325058

摘要:在我国,绝大部分的离婚纠纷案都会涉及的两个点就是财产分割与子女的抚养问题。首先,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在第三百零四条解释了分割的方式,在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解释了分割的原则;其次,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由于未成年子女在心智、认知等方面都处于不成熟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我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也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关键词:《民法典》;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义务

引言

在我国《民法典》的不断完善过程中,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准则与离婚导致的各类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对于财产分割问题的方式,有了具体的体现,对婚姻家庭中的子女抚养问题也提供了有效的参考依据。婚姻是是适龄男女共同生活并组成家庭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我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法的不断完善,也是对婚姻的一种重要保障。

一、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分割

(一)分割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这一《民法典》的规定下,关于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第一,是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在我国的各项法律中都可以得到印证,是我国当代国情的重要体现。在2012年的11月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上,更是将男女平等最为基本国策写进了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男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其中所指出的在家庭生活方面享有的平等全是,更是对这一原则的重要体现。

第二,协商处理原则。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分割,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商议结果,夫妻双方可以对其名下的共同财产进行自由分配,但关于财产的分配,应当是双方之间共同协商的结果,不能有某一方单独决定,甚至出现胁迫签订协定等方式。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对于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于财产的分割问题,应适当照顾子女与女方的权益。在我国,就目前国情而言,女方的经济状况相较于男性而言,是处于弱势方的,因此,在财产的分割中,适当照顾女方,是对女方权益的保护。而对于子女,是为了保障子女的成长,在对于财产的分割中,对直接抚养照顾孩子的一方,应当予以适当的照顾。

第四,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如果婚姻破碎是由于一方过错而引起的,在财产的分割中,应该照顾无过错方。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有必要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惩罚婚姻中过错方,抚慰无过错方,通过多分财产维护无过错方权益,由此照顾无过错方在2020年正式被写入《民法典》。[1]

第五,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关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还应当考虑分割时对于双方的生活是否有利,最好是能够实现按照需求进行分配。

第六,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的原则。在财产的分割问题中,可能会出现合伙经营企业等问题,关于这一类的财产纠纷,应当在保障其他合伙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相关财产的分割。

(二)分割方式

除了以上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分割方式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中,具体的说明了双方之间财产的分割方式: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实物分割的方式。根据相关协议、相关判决的前提下,在不影响物品的使用价值及一些特定的用途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物品的价值进行双方之间的应得分配。在这一分配方式下,可以使分配双方在财产的分割中都能够获得所需的物品,最大化地实现物品的使用价值。

第二,价金分割。所谓的价金分割,就是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全部变卖,按照财产分割的比值进行分配。价金分割是对于一些在用途上不能分割的物品进行分配时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在这一分配方式中,如果一方需要获得完整的物品,也可以对另一方进行等价的补偿。

第三,价格补偿。即夫妻双方其中一方获得共有物,但需要补偿另一方应得的相关价金。

二、婚姻家庭法中的子女抚养

(一)相关规定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存在的具体问题

从现阶段我国婚姻法等法律制度实际情况出发,其在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中仍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影响离婚后子女的成长质量。[2]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还处于哺乳期,应该跟随母亲生活,但是,如果母亲存在以下问题,那可以跟随父亲生活:1.母亲患有严重疾病的,如精神类疾病传染类疾病等不适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2.母亲不愿意履行抚养义务的,父亲要求子女跟随父亲生活的;3.其他原因

第二,在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条件下,父母双方通过协议的,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可以跟随父亲生活。

第三,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该根据孩子的具体生活习惯进行相关判决。孩子的生活环境对于成长的帮助是毋庸置疑的,在父母双方离婚之后,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孩子而言,其实是很严重,这可能导致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出现心理问题等。

第四,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尊重孩子的意见。十周岁以上的孩子,虽然身心还不成熟,但是对于基本的判断也有自己的意见,在抚养问题的归属方面,尊重孩子的意见,才能够让孩子更好地成长。

第五,在离婚后,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依然存在于双方,抚养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应尽的义务,收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是离婚后子女的生活来源保障之一。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造成巨大的影响,而抚养费作为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物质生活保障,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3]同样,离异后,未进行抚养的一方也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这是一个父母对于自己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义务进行配合,这也是在离异之后,保障孩子身心健康的有效途径之一。

结论

《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立法,是我国当前社会主义的体现。为保障我国所有家庭的幸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为出现离异的家庭给出了重要的行为准则。婚姻是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社会稳定与发展,维护婚姻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成年人应该学习与掌握的技能。

参考文献

[1]董来苗. 离婚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之适用与优化[D]. 导师:魏小军. 杭州师范大学, 2023.

[2]金余一. 浅析婚姻法中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J]. 法制与社会, 2020, (30): 179-180.
[3]赵高霞. 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研究[D]. 导师:涂慧. 西北大学,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