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是一种以语言形诸于外的社会现象。无论是书面的法条和法律文件,抑或口头的法庭对话,大抵都是以语言为媒介。而语言本身又是一种人类社会的现象,其背后所表征的意义,是有一定文化专属性的。作为语言学旗下两个学门的语意学和语用学,前者所研究的是语言里作为语法单位的字词的意义,而后者则以研究语法单位在特定语境下所可能产生的用途为职志。目前,尽管法学的发展盛况空前、突飞猛进,但分析一下便可知,法律语言这个领域的发展,相对是比较徽弱的。虽然近来情况略有改善,但迄今对法律语言的研究,似乎大致上仍停留在针对“静态”的法律语言(即书面的文件)的“静态”(也就是句法和构词上的)分析。其实,语言本应有三种功能:信息提供、表达与指引。法律语言学的学理研究,若不能更加广阔和全面,那只有让法律永远落在时代之后,同时也就无法期待作为社会方言的一种的法律语言,能真正发挥语言上述的三种功能;连带地,我国法制也难有大进步。笔者有鉴于此,乃决心本着对法律语言学这个跨领战学科的兴趣,企图打破历来的作法,改从语义学以及语用学的视角切入法律语言,尤其是至今学界著墨不甚多的行动中、进行中的法庭上的语言。最后,并且针对法律语言在社会语言学上的意义,稍作涉猎,俾便提供给读者一个崭新而全面的法律语言学视野,进而期望能给所有的法律人,当其面对教科书、法律文件或案例时,提出个人些许语义学上和语用学上的意见和灵感。
简介:面对侦查学的学科定位和理论拓展的困境,借鉴和引入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是一个有效解决途径。系统分析方法、民间立场和经验主义研究方法的引入,可以极大地拓展和丰富侦查学方法论体系和理论体系。在法社会学视野下,考虑到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的不同,侦查学可以形成三类相对独立的理论范畴:直接以侦查实践为对象,以经验实证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的经验侦查学;以侦查活动中权利与权力相互关系、侦查行为的规范化为对象,以理性思辨、逻辑实证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的侦查法学;以侦查活动及侦查活动与其他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为对象,以系统分析方法和经验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的侦查社会学。三种类型的侦查学理论相互联系,互为补充,构成侦查学理论体系。
简介:这篇文章提供了一个关于法经济学分析如何通过增加对真实人类行为的关注而提高的广阔视野。这篇文章的目的是通过引入一种更准确地理解了人类行为及其原因的选择观,提出法经济学分析的一个新方法。行为经济学与传统模型比起来,似乎更能预测和解释那些协商失败而交由仲裁者终结的谈判。在这篇文章中,作者指出有限理性,尤其是禀赋效应,对传统的法经济学主张提出了质疑。作者用行为经济学解释法律内容的机制是简易、传统的,是对先前许多关于事后偏见研究的直接推测。事后偏见在侵权法制度中似乎根深蒂固,以至于人们即使唤起法官对它的注意,法官(更不用说陪审员)可能也难于承认或者解决事后偏见。
简介:司法供给实际产生的外部效果与司法供给应当产生的较为理想的外部效果之间的差距即是司法供给效应的局限。鉴于司法供给宜区分为产品性供给(包括常规性司法产品供给与敷应性司法产品供给)与符号性供给,故司法供给效应也应对司法产品性供给之效应与司法符号性供给之效应作分别讨论。当前,个体性司法产品供给之效应局限主要体现为与"案结事了"之实效以及外部对司法程序正当性的预期之间的距离;结构性司法产品供给的效应局限,主要是因结构性司法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导致的无以承载促成"平和可控的有计划社会变迁"之功能。非常规性司法产品(即"敷应性司法产品")供给的效应局限,主要是回应外部的应景需求的效果不佳,且没有获致正面的衍生效应。司法符号性供给的效应局限,主要是难以较好地表彰政治治理与社会运行的现代化、法治化、进步性,未能发挥促成社会平和、累积的有计划社会变迁之功能。
简介: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始终是以语言为载体的,司法的过程始终是一个语言运用及交流的过程。本文试从法律语言学的由来为出发点,结合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方法,进而归纳概括出中国法律语言学的特点,并结合对中外法律语言的差异性的考察,最后总结出对汉语法律语言学未来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