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定牌加工中商标符号的使用,不具有'商标使用'的性质,既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是商标权效力不及的正常使用行为。其原因主要在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的保护领域均限于商业活动或市场交易活动,商标符号在生产环节中的使用则不在其保护范围内。《商标法》将商标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混同规定,显然不利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4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