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是笔者对拙著《筚路维艰:中国社会主义路径的五次选择》主要观点的简要说明,同时回应学者们提出的意见,进一步阐述了笔者的观点。本文从执政党的建国方略、发展模式和基本政策角度,对当代中国的历史轨迹做了一个逻辑梳理,提出一个分析框架,认为1949年以来中国关于社会主义发展路径经历了五次选择,即实行新民主主义、仿效苏联模式、追寻赶超之路、发动"继续革命"、转向改革开放。五次选择呈现两个过程,即从走入传统社会主义(或称苏联模式)到走出传统社会主义。无论怎么定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与传统社会主义已经相去甚远。笔者认为,路径的选择是受多重因素制约的,包括观念的、历史的、制度的、国际环境的以及个人因素,等等。应当对历史的复杂性抱持一种敬畏,做冷静和理性的分析,而不是做简单的道德和价值评判。本文的意义在于,着重于发掘历史自身的逻辑,分析每一次路径转向的内外因素,为学界的中国当代史研究提供一个讨论平台。
简介:秦至清帝制时代法律的本质特征,是帝王们口含天宪,朕即法律,诏书、敕令、谕旨、御笔手诏,皇帝任何形式的言语、思想表述,都是法律或法律依据。帝王不仅具有立法的专断性权力,而且具有随时随意立法的便宜。专制帝王是唯一的立法主体,而法律的适用主体则仅仅是臣民,不存在针对天子、帝王犯罪的任何立法,皇帝本人超然于法律之上,享受法权的绝对独裁。立法的核心原则在于维护皇权的尊严,确保皇权对社会的全方位控制,强化帝王的绝对权力。在司法实践中,皇帝直接涉入司法,控制司法最终审判权;在地方政府层面的制度设计中,始终实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统一,以保证皇权对司法权的绝对控制。帝王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独断,从一个方面证明了秦至清社会的皇权专制性质。
简介:4月13日,召开《宁夏通志·社会科学卷》志稿修改会,主编张万寿,研究员宋志斌,副主编刘天明、范宗兴、史光明,费任编辑张明鹏、霍丽娜参加了会议。研究员宋志斌认为个别篇章交叉重复、缺漏。甚至不符合志书体例,还须修改。要求会后要对交叉重复的进行合并重组,缺漏的继续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