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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个结果
  • 简介:以王栋合同门事件为例,从登记备案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合同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以新签订的合同为准和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情形等方面分析“阴合同”、“阳合同”的法律效力。认为在王栋“合同门”事件中应以未在足协备案的“阴合同”为准,但总体上“阴阳合同”的效力是不确定的,应当加强监管,完善体育立法,订立集体合同,改革转会制度。

  • 标签: 阴阳合同 合同效力 王栋合同门事件 登记备案 虚伪表示
  • 简介:采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实证分析法对高校学生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学生猝死事故中各方主体应负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研究结果显示:在高校学生体质测试长跑猝死事故中,对学校的责任认定是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事故处理中学校与猝死学生家长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以上述分析为逻辑起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对该种事故中校方、教师、学生、家长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以为各方主体提供规避法律责任的风险防范措施。

  • 标签: 体质测试 猝死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风险防范
  • 简介:试图去解决存在于中国体育人文社会学研究领域中的如下4个根本性问题:(1)建立“体育哲学”学科的虚幻。哲学的“元性质”表现为它要关注各种学科,而哲学的能力表现为能够在“元性质”的水平上制造和解决问题。(2)虚假的“百家争鸣”学术氛围。福柯的“权力理论”表明,任何时代的社会知识和话语都具有“权力背景”,今天的中国体育人文社会学研究领域所具有的“文化生态环境”在表面上看来至少不逊色于先秦时期的那种“百家争鸣”的情境,但却缺少了“百花齐放”的效果。(3)构建“大体育观”的梦幻。一种文化现象只要存在,它就有着摩尔式的“因其本身的缘故而值得存在的”理由。体育由于被赋予了“全能教育”的功能而变成了一种缺少捕捞能力的“大鱼网”。(4)信守“科学主义”的误区。作为一种针对人的身体教育现象进行研究的理论体系,体育学从根本上来说是人文性的。按照海德格尔的看法,科学只需要日常性思维,人文学才要求创造性的思想。

  • 标签: 放弃 体育人文社会学 大体育观 科学主义
  • 简介:我国对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这一发展极为迅速的新生事物的法律界定还不太明确,认识上还存在许多分歧,造成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很多侵权现象经常发生。采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方法分析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概念、特征、发展概况、法律性质、侵权现象及侵权救济。结果表明,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已成锐不可当之势,只有完善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的法律制度、加强相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加强新媒体新闻机构行业自律,才能使我国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走上健康发展的康庄大道。

  • 标签: 新媒体 体育赛事 转播权 法律保护
  • 简介:论证民族传统体育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民族传统体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依据法律保护的基本要求,加快专项立法,鼓励地方立法,加快体育法的配套立法建设,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法律保护。

  • 标签: 民族传统体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 简介:山西中宇篮球俱乐部转让纠纷引发了对职业体育俱乐部与社区关系的思考。俱乐部与社区有合作关系。社区为支持俱乐部发展投入了专用性资产,俱乐部应该以其行为的正外部性服务于主场社区。以行政手段干预俱乐部主场变更来维护社区利益的作法不具有合法性。日本经验和美国法案为我国俱乐部如何践行服务社区义务带来了启示。提出依法规范俱乐部设立行为,在俱乐部准入条件中增加服务社区的相关内容,通过地方立法授予社区对俱乐部特定资产的控制权等建议。

  • 标签: 体育法 职业体育俱乐部 社区 法律义务
  • 简介: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作保障,否则这样的制度就难以得以有效地实施。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缺少相应的整体性与协调性的规定,需要启动对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的整体修改,即采用包裹立法模式来确立我国的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设的法律制度。包裹立法模式是指为了达到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个法律内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包"修改。体育法律修改的包裹模式的适用不仅能够提高立法效率,还能够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以及现行教育法律、体育法律存在的不协调的问题,我国采用包裹式体育与教育法律的修改模式是有必要的。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角度来看,采用这种模式就要做到:我国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整体性修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与《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启动整体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在自己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启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的地方立法的整体修改,以实现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合法性以及协调性,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及实效。

  • 标签: 包裹立法模式 立法体制 教育法律 体育法律 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
  • 简介:自1978年《体育运动国际宪章》明文规定体育运动是每个人的权利开始,体育作为公民的权利已形成共识.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是作为专业运动员权利表现形式的人力资本产权问题已经受到了体育界和法学界的关注.研究认为,成绩资本产权是指专业运动员在比赛中由其运动天赋与运动潜能而取得的优异运动成绩所带来价值增值的价值,是运动员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以及与人身权利相关的经济利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目前,我国专业运动员转会、商业活动和奖金分配等问题都涉及成绩资本产权问题,因而有必要从法律的视角找寻解决问题的路径.

  • 标签: 专业运动员 成绩资本产权 法律思考
  • 简介:长期以来对职业运动员劳动者身份的争议,实际是俱乐部留人体制与我国《劳动法》存在冲突,并缺乏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所致。在"资强劳弱"的思维模式下,我国判断劳动关系采用的从属性理论仅包含"是否"一重,只存在不保护和全保护2种选择,并不考虑劳资双方实际力量的对比。然而,从属性并不是僵化的判断标准,而是一直在随着社会变化而发展。既要实现扩大劳动保护范围又要避免不公平,就必须对劳资双方实际力量的变化给予回应,德国法上"类雇员"只享受有限劳动法保护等制度安排正是基于劳资利益均衡的考虑。优秀职业运动员的不可替代性降低了其人格依附的必要性,可能出现只存在经济从属性而无人格从属性等情况。当一个俱乐部想从其他俱乐部获得优秀职业运动员时,实际就是想获得这种不可替代性,并占有其他俱乐部的前期投入。我国劳动法对职业竞技体育中劳资双方的力量变化和诉求缺乏回应,导致利益安排失衡,劳资谈判体系的孱弱、资本的介入和强势的行政机构则进一步加剧了冲突。应当将《劳动法》与《体育法》相结合,构建包含"是否"和"强弱"相结合的从属性理论双重判定模式,以保证体育市场的公正性,实现人才的有序流动和劳资共赢。

  • 标签: 职业运动员 俱乐部 从属性 权利平衡
  • 简介:中国社会学会体育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在新世纪伊始召开的2001年学术年会,经过三天紧张、热烈地讨论和大会发言,即将闭幕了.这是中国社会学会体育社会专业委员会自1994年成立以来的第三次盛会,它标志着中国体育社会学的发展,反映了中国体育社会学研究者的社会责任感,意味着人们对中国体育社会学走向成熟的期盼.

  • 标签: 中国 体育社会学 学术年会 文化学 经济学 哲学
  • 简介:国际足联反腐败案引发了大家对国际体育组织腐败问题的关注。国际体育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对其腐败问题监管主要由其注册成立地国依照其国内法来进行,如果其活动涉及到其他国家,其他国家依据属地管辖原则、长臂管辖、效果原则等理论也有权进行管辖。对国际体育组织的监管存在一定难点。从国内法的角度来看,各国立法的差异、国际体育组织的非营利性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强大政治影响力和其复杂的人员构成使得国内法对其监管存在难度。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对国际体育组织监管的难点在于:反腐败的国际条约对国际腐败问题只是间接打击,且没有规定各国有引渡腐败犯罪分子的义务,而且条约中"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等概念具有模糊性,是否将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受贿行为列为犯罪也由各国自行决定。而短期来看,有关主要国家应当承担起责任通过加强国内立法强化对国际体育组织的监管,将非营利性组织纳入反腐败法监督的范围,并尽可能多的进行国际合作签订司法协助条约;从长远来看,应思考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以及将国际腐败作为国际司法机关直接审判的国际犯罪的可能性。

  • 标签: 国际体育组织 非政府国际组织 腐败 国际足联
  • 简介:不同于2009年版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新条例直接将兴奋剂违规的基准罚建构在故意与过失的基础之上。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4年的禁赛,非故意性违规对应的基准罚是严厉批评、不禁赛和最高2年的禁赛。这样,如何判断故意性违规和过失性违规,则成为确认兴奋剂违规基准罚的关键。但是,故意和过失缺乏证据法上的可知性,以其为基础建构法律制度,则存在证明难的问题。为了解决故意和过失与证据法的冲突,新条例借助法律类推制度将故意和过失等主观要素客观化,使其适用直接成为事实判断,即,一旦运动员体内发现有非特定物质,即推定这是故意使用的结果;发现是特定物质的,则推定为非故意使用。但是,这种类推存在概念过宽和过窄的问题,为此,新条例又为故意和无(重大)过失规定了一般条款。对于故意而言,由于其核心是“欺诈”,所以,条例规定中的故意仅仅是指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对于无(重大)过失而言,条例存在着特殊规定之间以及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定义)之间的竞合问题。就特殊规定之间的竞合,应当尊重运动员的选择;特殊规定与一般定义之间并不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是其像故意的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一样,是“烟”与“火”的关系,前者具有推定功能,后者具有解释、矫正和补充作用。

  • 标签: 反兴奋剂处罚 基准罚 无(重大)过失 故意 法律类推
  • 简介:由南京体育学院承办的“国民体质监测与运动促进健康”学术论坛暨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体质研究分会第八届委员会会议于9月26日在南京体院召开。会议由中国体育科学学会副理事长、体质研究分会主任委员,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冯连世主持。杨国庆主编出席会议并致辞。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体质研究分会委员、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与南京体育学院有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 标签: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 国民体质监测 体质研究 学术论坛 委员会 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