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是否应对善意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保护,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在奉行商标注册主义的国家,因现实中确实存在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从而有被指控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为阻却这一可能性,以表彰在先使用者付出的劳动,就有设立商标先用权的必要,因此,对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有其正当性。如果将商标注册原则的适用绝对化,在先使用人仅仅因为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就不能正常使用商标,这对在先使用人是不公平的。建议第三次修订后的我国《商标法》应确立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法律地位,增加相关条款对其进行保护。
简介: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体系虽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学习之模板,但也产生了反垄断法制度是否适合所有规模经济体情况的问题。从经济学理论上说,小经济体因为更容易受到规模经济的影响,故需要在反垄断法的并购控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等方面进行制度调整。但是,小经济体本身的多样性和现实状况的复杂性却对反垄断法本身是否应当得到适用这一前提提出了挑战。在澳门这样一个开放型的小经济体中,尽管引入竞争促使其博彩业得以快速发展,消解了之前市场的垄断格局,但外部需求的持续增长使得博彩业不断扩张,吸引了包括劳动力、土地在内的稀缺资源进入到博彩业中,导致产业单一化问题恶化,严重威胁到澳门经济的安全。对此情况,反垄断法理论体系往往只考虑到开放竞争对于产业内垄断的抑制,而对产业间资源分配所导致的结果却没有考虑,使得反垄断法制度本身并不能处理由此所产生的经济安全问题。在反垄断法与其他社会政策发生冲突时,对经济安全的确保具有基础性作用,必然会排斥反垄断法的适用。
简介:在最高法院统一的审执分立改革理念下。人民法庭的执行权大多被上收到基层法院的执行机构,人民法庭日益成为基层法院机关外的又一个审判庭。忽视人民法庭大多设置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其所面向的广大农村社区仍然处于乡土熟人社会的现实,与人民法庭制度设计的初衷和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存在偏差,也与社会及法律活动的分工和专门化发生冲突。从审判与执行的差异性原理中,虽然可以导出执行程序的独立性和专业化要求,但在人民法庭“弱司法化”的特定语境中,可以有程度不同的多种落实样式。人民法庭呼唤一种外部审执合一、内部审执分立的协调模式,以实现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相互监督、制约和相互支持、配合,提升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公信力和群众认同度,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优化。
简介:法院审查大学行政行为时,既应尊重大学决策的自主性,又应保障大学生等相关人权利,而确立有限学术遵从的立场。这要求法院在对涉案大学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遵循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并在学术规律的约束下展开解释。对于涉案事务是否属于学术事务而需遵循学术规律,法院可从该事务的固有价值与功利价值予以论证,并对大学学术判断给予较大程度遵从。在合理性审查中,则应以比例原则尤其是必要性原则为标准衡量涉案大学学术利益与大学生等相关人权利,建立有条件的优先关系。核心技术即审查大学是否严肃且善意地考虑了可行的替代性措施;审查该大学行为是否遵循了以专业竞争力为基础的同行评审要求。对此,大学不能获得司法遵从。
简介:京津冀三地的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存在明显差异,而且当前相对孤立的规范制成方式与管理机制模式使得京津冀地区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实际效果欠佳。因此,应摒弃当前“碎片化”的治理模式,强调“府际协同”为三地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由之路。同时,回顾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先例,奠定法律在气候变化治理中的根本地位,以回应《大气污染防治法》之要求。在京津冀协同立法机制初步建立的背景下,借鉴以往三地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范协动的实践经验,适时开展“京津冀协同应对气候变化条例”的制定工作。并以此为突破口,逐步拓展协同立法范围,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简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对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等重要职能的公安机关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对法治公安建设也有着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所谓"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一般包括理念法治化、证据严谨性及庭审实质化这三重含义,其中主要凸显的是审判的权威性、终局性以及对证据的判断认定。在"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公安机关一方面要树立牢固的法治理念,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学素养和业务能力,强化证据法学观念,打造合格的执法队伍;另一方面,要在侦查机制、行政执法、内部考评制度等实际工作中做出相应的调整,改变"口供为王"、"从供到证"等办案思路,以适应"审判中心主义"的各项要求,使法治公安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