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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4年5月1日,国务院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正式施行,2005年9月。建设部又颁布《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为贯彻实施建设部《管理办法》及《监管意见》,天津市于2005年9月1日正式颁布《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至此,标志着天津乃至国家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已初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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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官您好:我的越子和张某的孩子是同班同学。上个月一天两个孩子一同外出玩耍时,张某的孩子将我孩子的左眼打伤,现在已经花费了5万多元,而张某仅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在我找张某协商医药费时,张某称无力支付,并言明孩子不只是他一个人的,孩子虽然与其共同生活,但孩子的母亲也有责任,所以让我向其前妻索要医药费。请问我是否可以向张某的前妻索要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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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内涵式发展"的新思路2011年年底,对于唐卫而言,可谓人生的一大转折。从成都中院政治部干部处处长的任上到武侯法院报到履新,他坦言,自己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此时的武侯法院,刚刚在武侯区委和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喜迁新址,办案办公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各方面的后续建设还在继续;2010年,武侯法院荣获"全国优秀法院"称号,2012年初,又获得"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不少人评价说,建院21年来,武侯法院的发展走到了一个"顶峰"。但在认真调研之后,唐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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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从长时段考察中国传统法律的发展和演变,特别是国家制定法的发展和演变,就可发现这样一个明显的规律:从伦理规则向生活规则的演变,这一点在有关民事方面的法律里面表现得更为明显。这一演变过程是漫长的,甚至是残酷的。它提醒我们,法律的作用不应过分夸大,立法时应注意听取民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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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某一具备天然岛屿特征的海洋地形地貌能否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直接关系到其能否获得广阔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因而牵涉了巨大的国家利益。从整体上看,近年来国内外学界倾向于对上述"经济生活"进行从宽解释,但却对过多的外部资源介入和过度的人工技术干预持保留或批评态度。特别是依靠钢筋水泥构件而进行大规模拓展改造的微型岛礁,在是否已沦为"不得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等问题上引发了广泛争议。本文认为,海洋环境的多变性、危险性和海上生活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我们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大陆上的相关标准来解读与评判海洋岛礁的经济生活。应当承认,现代海洋生活必然意味着外部资源和技术的介入,否则绝大多数岛屿乃至小岛国家都将无法维持可持续的现代经济活动。但是,过度依赖还是适量依托外部资源或技术干预的岛礁经济生活,在海洋法框架下确实可能会对岛礁法律地位的认定产生不同的法律影响,这需要引起应有的警惕和思考。从实践来看,某些海洋旅游活动构成了对岛礁环境影响相对最小而经济效益较为显著的海洋经济活动,对稳妥地构建岛礁的"经济生活"体系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价值。当前,马来西亚、越南等国正在有计划地开展南海旅游活动,以期为其宣示岛礁主权、主张相关海域权利创制依据。面对紧迫的形势,中国应当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措施,积极投身南海地区的海洋旅游开发活动,从而为中国海洋经济质量与水平的提升提供战略新点,为中国今后明确自身的岛礁"经济生活"概念之法律解释立场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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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社会转型纵深发展的历史时期,刑法公众认同承载着刑事法治模式由“政法法治”向“公信法治”的转型和刑事话语模式由“精英话语”向“公众话语”的转型。刑法公众认同的倡导在催生实践刑法观和理性交往刑法观之后所迈向的是“民本刑法观”,而“民本刑法观”可通过人民的刑法获得感予以深化。进一步地,刑法公众认同的倡导在呼唤刑法学理论的“融合范式”之中给出了“整体刑法学”的路径预示。刑事法治模式和刑事话语模式的转型承载、“民本刑法观”的思维导向与“整体刑法学”的路径预示,又反过来共同提升了刑法公众认同的问题意义和《刑法公众认同研究》一书的出版意义。

  • 标签: 刑法公众认同 社会回应性 民本刑法观 获得感 整体刑法学
  • 简介:<正>一、中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发展——教育法律适用的前提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旧中国曾颁布过从《宪法》的教育专章或专节到《小学法》、《中学法》、《大学法》、《学位授予法》等教育法律,但由于旧中国内忧外患、千疮百孔,这些教育法律实际上很难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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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倡导探寻贴近社会生活实践的立法,是缘于对以下一连串社会现象的检讨与反思:首先是某种程度上立法脱离社会生活实践的现象。过去急于打造"有法可依"的"法治大国",主要不是基于对社会生活实践的深入观察与精心提炼,而是采取对外来立法的"搬来"或者仅凭书斋里"想来"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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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作为社会哲学的元理论,为解释国家法之外的社会调控体系之合法性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采取社会本位的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以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为出发点,分析了交往互动行为对日常生活中的法规范之形成的建构性意义。通过讨论“日常生活中的法”的产生、形成与发展过程,指出了“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对社会生活的基础性调控作用。并结合中国法治社会进程中所遇到的困难,讨论了建构良性循环的“日常生活法体系”对形成健康平衡的社会秩序调控系统的重要意义。本文第一部分对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进行了简单的梳理,指出交往互动行为和生活世界是哈氏理论中最为核心的两个概念。并结合案例,通过分析哈氏理论的贡献与不足,对建构交往理性基础之上的“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进行了理论铺垫。第二部分讨论了建立在交往理性之上的“EI常生活中的法”之形成与发展过程。首先,通过考察日常生活中的法与“活法”的区别联系,把“日常生活中的法”定义为:在交往行动中产生,经由主体一致性同意而形成对彼此行为之稳定性预期,从而约束主体行为,具有连续性规范意义的行为准则。随后,根据社会心理学家塔尔德“社会模拟理论”,分析了随着交往及交往扩大化,“日常生活中的法”吸收整合其他一般行为规范而不断发展的过程。第三部分讨论了“日常生活中的法”的组成部分及其内部效力层级的划分。通过阐释“日常生活中的法”与“生活中的微观法律”、道德以及习惯法之间的关联性,将“日常生活中的法”体系内部的效力层级划分及其运行、制裁机制呈现出来。同时指出,生活中的微观法律、社会道德规范和习惯法因为形成与运作方式的差别,其效力等

  • 标签: 交往互动行为 生活世界 日常生活中的法 道德 习惯法
  • 简介:2003年12月17日,第十一届“辽宁省十大杰出青年”的评选结果在省青联会议室里揭晓。当主持人宣布铁岭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副大队长王丽萍光荣当选时,全场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王丽萍的得票数在众多候选人中排列第二。消息传来,铁岭警界群情振奋。此时正在出现场的王丽萍接到同事们纷纷打来的祝贺电话时,双眼闪烁着激动的泪花……刑事照相是一项男人不爱干、女人不敢干的工作。而王丽萍却奋力冲破世俗偏见,毅然选择了这份差事,成为全国警界仅有的几名、辽宁警界惟一的一名从事刑事现场照相的女性。多年来,她克服常人难以想象的艰辛与困苦,毫无畏惧、兢兢业业地与血腥和死人打交道,逐渐成长为被同行们所称道的行家里手,为150多起重特大刑事案件的成功侦破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 标签: 铁岭市 公安局 辽宁 王丽萍 刑警 侦查工作
  • 简介:从1993年到2013年,20年之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首次全面的修改。从草案的公布到历次修改直至最后决定,这部法律的每一个“阶段”都会引发民众的热议。其背后固然是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但另一个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消费”已成为每个人生活的必需。此外,20年的历史进程中,在这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民众“消费”的背后,也在折射着消费方式、消费环境和消费心理的巨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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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被人们称为“风口”的阿拉山口口岸,是我国西部开放的铁路、公路并举的最大通商、联运口岸,又是第二座亚欧大陆桥的桥头堡:与阿拉山口口岸同步组建的新疆博州阿拉山口武警边防大队、口岸派出所,在一年一场风,从春刮到冬的恶劣环境中,驻守在祖国西陲长风流贯的大漠边关,就像那“风口”耸立的巨大“顶风石”,维护着口岸门户的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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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对某些损害原因的查明,园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时过境迁,损害现场被破坏,已不具备鉴定、评估条件;又如受鉴定、评估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等,无法通过诉讼中的鉴定、评估程序得到明确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对已有的证据予以分析、逻辑推理,通过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而又合乎情理的判断。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文从一起相邻关系案件中损害原因的查明来探讨逻辑推理与经验法则对审判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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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从军营到检察机关,从检察新兵到一名德高望重的老检察官,严文志一路快乐地走来。这些年来,他先后被原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委、市政府、市人民检察院、县委、县政府等数十次评为先进工作者、办案能手、优秀转业军人、优秀共产党员等,成了一名名副其实的老先进。虽然拥有那么多的荣誉,可这位老先进仍是很谦虚,微笑着对所有好奇的人说“我只是想让人生充满快乐!”老严用自己的行动向人们演绎快乐人生的三个等式。

  • 标签: 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重庆市 快乐 綦江县 生活
  • 简介:无论是《民法通则》时期,还是《民法总则》出台后,根据法律规定胎儿都是生活费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根据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有限分离或相统一的解释论,在生活费请求权之诉中胎儿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胎儿生活费请求权是以出生为条件的给付请求权,从诉讼法的视角检视,胎儿未出生之前该权利还未现实地到来,如果依据现在给付之诉的诉讼形态实现胎儿的生活费,既会产生概念误用的问题也会因胎儿娩出时为死胎而产生的法效回复使被告为实现实体公正而陷入诉累,而让法院代管生活费的举措既不可行也与诉讼制度不契合。通过对将来给付之诉制度价值和可诉性要件及边界的推介,得出胎儿生活费请求权之诉当为依附性附条件的将来给付之诉,胎儿的生活费请求权及一次性纠纷解决为该诉的合法性基础。当然,将来给付之诉的实现路径需要通过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间、方式、法院的审查要件、判决及执行等的重塑来实现;也需要债务人异议之诉及定期金变更判决之诉等保障其有效运行。

  • 标签: 生活费请求权 胎儿诉讼主体资格 将来给付之诉
  • 简介:在以指标督责机制为重要成分的压力型体制的作用下,派出所治理吸毒的现有模式导致了两类怪圈型生存状况,对吸毒者而言是信义与信任匮乏的熟人社会,对基层民警而言是包含一系列习惯性操作法的变异的执法。有着科学、理性外观的指标发挥出有损执法公信力的非预期功能,而基层个体的品质、德行与观念、规则、知识以非正式方式在客观上弥补、缓和甚至掩饰着相关正式制度、机制的缺陷。由此,首要的是必须对压力型体制、指标督责机制的非预期功能给予足够的关注和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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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重复侵权包括以下构成要件:一是本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与前诉中被侵害的权利为同一权利;二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与前诉中的侵权行为人为同一主体;三是本诉中的侵权产品与前诉中的侵权产品为(侵权构成上的)相同产品;四是本诉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前诉判决生效之后且有合理的时间间隔。权利人就重复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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