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从古罗马法创设抵押权客体仅限于不动产,而动产只能设定质权的担保物权制度以来,对世界各国的民法学界和实务界产生J深远的影响。然而,现供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对资金融通的极大需求,单以土地或建筑物等不动产设定抵押,已远远不能满足融资的要求和保证债权的实现;同时,受“物尽其用”和“经济价值标准’等经济机理的影响,出于经济性因素的考虑,为充分发挥动产的用益权能,工业界对生产手段金融化的要求日益强烈。传统民法规定的“质权需移转担保物占有于质权人”的观念已在当今现实经济生活中显露出欠缺而陷入困境。日本著名民法学者抽木馨、高木多喜男在其合著的《担保物权法》一书中写道:如果象机械器具、汽车等能不转移占有而
简介:假想防卫过当的问题完全在于是否成立故意犯罪,以及可否适用刑法第36条第2款减免其刑这两点。首先,如果行为人所认识或者预见的事实属于该当于正当防卫的事实,由于不存在对于“为违法性奠定基础的事实”的认识,应阻却故意,仅限于对于这种误信存在过失的场合,才成立过失犯罪;其次,即便承认对假想防卫过当有适用第36条第2款的余地,那也应该限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与作为防卫过当而被减免刑罚的情形完全相同的场合;而且,还有必要考虑到与假想防卫之间的均衡。另外,因防卫行为而侵害了第三者的法益的,虽不是完全没有成立紧急避险的可能,但能够成立紧急避险的案件是极其有限的;如果否定成立紧急避险,问题就在于针对第三者的法益侵害能否成立故意犯罪。
简介:在我国专利法中,仅对外观设计专利,第二十三条规定明确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存在在先权原则制约?如果对此两类专利不存在在先权制约,如何理解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不视为侵权的行为属于对专利权的合理使用还是专利权的取得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不解决上述问题,就无法分清实践中专利技术的在先使用和专利侵权的界限,由此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文作者以程序法的视角和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协定确立的基本原则为背景,从明确保护专利技术的在先使用权、专利技术在先使用权抗辩专利权的法律适用、专利技术在先使用权的效力地位及保护途径三个方面来探讨解决上述问题.
简介:主持人: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都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任务。治理商业贿赂已在全国轰轰烈烈开展起来,在查办商业贿赂犯罪过程中,无疑要正确认定商业贿赂犯罪,其不仅是准确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之要求,也是保障人权之要求。为此,本刊特邀请各位就商业贿赂犯罪司法疑难问题的认定进行探讨。您们既有来自高等院校中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理论权威专家,也有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这一宏观指挥反贪污贿赂工作机构的同志,还有来自反贪污贿赂一线的具体指挥者,您们的研讨一定会有助于当前开展的查办商业贿赂工作。
简介:人们在商店看中某物品并支付货款后,商店将该物品交给购买者时,该物品的所有权随即转移到购买者,即归购买者所有。这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时清结的口头头卖合同,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是清楚明了的。但在复杂的经济往来中,在履行书面合同之时,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情形就复杂多T。由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涉及到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以及第三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的问题。世界各国的惯例是,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应由所有人承担。所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就决定了意外灭失风险责任转移的时间。也就是说,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责任转移是密切相关的。同时所有权的转移与第三人可否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也有关联。比如甲将某物品出卖给乙
简介:公益诉讼应当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为"他人"利益的诉讼不应当属于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立法在中国,除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之外,需要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为补充;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模式,现实的选择是不需要专门制定公益诉讼程序法,而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增加行政公益诉讼规定即可;关于公益诉讼原告模式,建议中国采取多元化模式,除检察机关和政府职能机构以外,社会组织、公民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关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混合式为好,既有操作性又有灵活性;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与现有诉讼法在兼容通用的同时,还是要做些特设的规定。
简介:清产核资是指法人对自己或他人全部资产或一部分资产的数量进行清点,并核实其价值的行为。清产核资,往往出于不同的目的,有的纯属于“挨家底”,如即将进行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的出于某种经济目的,如兼并、拍卖、转让等;有的是按规定进行的,如法人破产清算,也有的是为了能真实、清楚、准确地保存和反映财产的原始状态等。清产核资公证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项新型公证项目,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清产核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证明的活动。他既可保障资产清查、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和租赁经营、资产抵押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又可拓展公证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司法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