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邵俊武*抽象行政行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而言的一种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以抽象的、非特定的事实为行为对象,它虽然不对某一事件做具体规定,但一切合乎抽象规定的具体事件,都在其适用范围之内,是制定一般的、普遍适...
简介:<正>近几年,主要西方国家与印度、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发展中国家都注意制订与修订有关公司的法律规定。这种世界范围内的制订与修订公司法,并不是一种偶然的巧合,它是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与资本主义国家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直接结果。公司以其特有的形式,便于资本的集中与垄断;便于集中和利用新的技术,掌握专门人才,封锁生产技术;便于扩大生产,开拓市场,
简介:
简介:通过考察交易习惯的性质可知,交易习惯具有非普遍性、不确定性等明显缺陷。因此,如果对交易习惯不加鉴别地予以概括适用,将给司法公正带来较大风险;这也可能导致交易主体在民商交易中的确定成本、解释成本和管理成本的不合理增加。建议在未来立法中对交易习惯的司法适用进行严格限制,明确交易习惯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情形,以保护交易规则的可预测性以及公平公正性。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9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认可新证据作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条件。该条中出现了新证据的提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4条将再审"新的证据"定义为原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这一规定属于限制性解释,其本意在于严格控制再审新证据的范围。
简介: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的区别金志华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基于行政职权所实施的一切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单方法律行为。它有三层含义:第一,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简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了刑法分则的12个条文,并增加8个条文规定了若干新罪,这些修正与当前打击犯罪的要求密切相关。本文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分析了该修正案对刑法分则的主要修改、补充以及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简介:在我国,随着改革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改革方法论"问题日益受到关注。2013年初,《人民日报》围绕"改革方法论"问题发表了系列评论,提出了"改革要回应人民的强烈期待";"改革的方向至关重要";"改革既要基层摸索,也要顶层设计";"改革必须协调推进";"群众利益是改革发展稳定的结合点";"改革需要更广泛的群众基础";"改革没有完成时"等基本观点。我国经济学界对改革方法论的研究由来已久。
简介:加入WTO对中国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确保司法公正,必须加强监督,通过人大实施监督是其中最重要的监督方式之一。人大监督既可以采取审议或者视察等形式,也可以实施个案监督。为此,人大监督应当进一步完善,并尽可能通过建立专职代表制度、健全专项监督制度使人大监督有新的突破。
简介:本文对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内容、制度基础以及历史渊源进行考察,并对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利弊加以分析,最后论述在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障碍及有利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该程序的初步设想.
简介:迄今为止,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研究已成为热门话题,并已开始出成果。大体而言,这些成果主要包括对庭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等改革及落实法院宪法地位、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方面。可以认为,这些成果开始服务于司法公正,拓宽了研究领域和司法改革的进路。
简介:<正>系统内有此一说,司法行政职能较软,需要对外宣传、协调的事很多也很难。因此,“一把手”的强弱至关重要,它往往影响着司法行政地位的高低,并关系到司法行政的发展。这种说法,似乎“言重”了。但细细想想,又很有道理:哪个单位的强弱不与“一把手”的强弱有关?应《法学天地》之约,笔者近日走访了吴县市司法局,并采访了苏州6县4区
简介:刑法没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作界定,司法缺乏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实质标准,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的疑难。为此,应将非法控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三个特征围绕着非法控制特征证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内采用非法手段控制成员形成稳定的组织结构,对外针对不特定的人或多数的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一定的区域或行业获取经济利益。
简介:<正>一、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英国的少年违法犯罪,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政治性任务。撒切尔领导下的保守党,在1979年5月大选中,从工党手中夺取政权以后,犯罪增加特别是少年违法犯罪的增加,乃成为"法与秩序"问题最为重要争论之点。以后,经过1983年6月大选,关于少
简介:尽管从表面上看,中国传统司法审级中的"上控"与"审转"违反了"上诉审"的经济学原理,但本文的分析表明,这两种制度的出现实际上来源于古典司法复审的"政治治理"功能,并且在事实上构成了一种有效率的信息机制与"组织替代",回应了古代社会低成本地获取地方治理信息的难题。但这些理论上合理的制度在实际的运行中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并且一直存在于当下中国的审级制度之中,其根本的解决进路只能是在国家能力建设基础上超越科层化的制度分工与审级分工。
简介: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此举虽系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出发,但由于规则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司法适用的模糊性,一直以来长期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诟病。2017年9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简称"解释四"),细化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若干规则,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尽管如此,优先购买权是我国公司法所特有的规定,域外发达国家或地区均无相同规则。股东优先购买权可能成为其他股东为发现合适购买价格的一种定价机制。该权利是否能够发挥其原有的作用乃至是否有必要保留,存有疑问。
简介:近二十年来,随着中国大陆清代州县司法档案的日渐开放,相关研究受到学界瞩目,并逐渐成为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显学”。不过,其间一些问题亦值得再思考,以推动该研究领域的进一步深化。清入关至覆灭,时间长达两百多年(1644-1911),空间广及蒙古、西藏、新疆及内地十八省等地。在不同时间与空间,清帝国的法制有某些一以贯之之处,同时也呈现极大差异,法制风景线多姿多彩。但是,长期以来,有关清帝国司法领域的诸多研究,往往忽视上述时间与空间差异。
简介:司法审判是人民法院的职权所在,信访化解作为与救济性质、法律理念完全不同的事务,也在法院的职权范围内。信访化解与司法审判两种职权的混同既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也扭曲了司法职权本身应具备的涵义,对司法审判的独立、公正和权威造成了不良影响。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必须优化法院司法职权的内部配置,对信访化解进行重新定位,限定其受理主体,规范其处理程序,严格其审查对象。摆脱信访化解对司法职权的桎梏。
简介:京津冀协同发展离不开京津冀区域司法协同治理,长期以来,京津冀三地司法发展呈现差异化、失衡化形态,这必将影响区域司法协同治理的实效,三地法院裁判规则的冲突、“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审判监督指导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司法裁判权威性受到质疑。以近年来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改革实践为样本,探索实现京津冀区域司法裁量标准化的可行路径,即确定司法裁量标准化的种类和内容,制定实体性裁量标准的方式,加强参考案例研究,加大京津冀法官培训交流力度。注意客观面对三地法院的司法差异化现实,防止不当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避免忽视事实认定的裁量标准化。
简介:不同于英美法系把司法部作为法律事务总机关,德国司法部主要以立法工作和法院行政事务管理为主要职能。德国这种司法行政制度模式,既合乎法治原则,又对司法权各组成部分分配得当;既保障了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行使,又很好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是司法行政制度成功构造的典范。我国在为追求司法公正而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学习借鉴与我国制度风格更近似的德国司法行政制度经验,改变我国目前的"弱"司法部构造,对于恰当分离审判权、支持和保障司法审判权客观公正行使,具有积极意义。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国外公司法的新变化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司法认定
论交易习惯的司法适用及其限制
民行申诉案件新证据的司法判定
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的区别
《刑法修正案(六)》的司法适用
司法改革中的方法论问题
完善人大监督 促进司法公正
恢复性司法程序之思考
判决理由与司法体制改革
李军:设计吴县司法新形象
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认定研究
英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动向
司法审级中的信息、组织与治理——从中国传统司法的“上控”与“审转”切入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新近发展与规则解析:兼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清帝国司法的时间、空间和参与者——对清代州县司法研究的一种反思
关于优化法院司法职权内部配置的思考--以摆脱信访化解对司法职权的桎梏为视角
京津冀区域司法裁量标准化的路径探索-以天津法院的司法实践为样本
德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构造和职能探析——兼谈对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