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了刑法分则的12个条文,并增加8个条文规定了若干新罪,这些修正与当前打击犯罪的要求密切相关。本文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分析了该修正案对刑法分则的主要修改、补充以及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简介:《刑法修正案(八)》是我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调整、法治进步等多方面需要而进行的规模最大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此次刑法修正背蒂深刻、特点鲜明、亮点纷呈,是我国刑法向人道化、科学化、民主化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不过,此次刑法修正在取消死刑的范围、老年人犯罪从宽、特别减轻处罚权、危险驾驶入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治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缺憾,有待进一步完善。
简介: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正。其中,两条重要的修正就是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修改,主要内容是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和对象作了扩大的修改。这样的修正是治理商业贿赂犯罪、弥补刑事法网不足和认真履行国际公约的必然要求。两个新修正的罪刑条款涉及的罪名应重新调整为“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司法适用认定中应注意两个新罪均属特殊犯罪主体;两个新罪的犯罪成立之数额较大都应以2万元以上作为定罪起刑标准。但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修正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废除两个新罪的主观罪状中有关“谋利”的规定;二是增加单位商业贿赂犯罪的内容:三是扩展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的范围;四是添补商业贿赂犯罪基本犯的罚金刑的规定。
简介:关于刑法修正案对“刑法总则”内容修改的合法性问题的“依法”审查,必须回归《立法法》的明确规定,笼统地断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修改刑法总则内容并不适当。“职业禁止”的保安处分法典化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我国刑法上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制裁体系的正式形成,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修改完善有利于实现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良好功效,但是终身监禁制度的横空出世却使得我国刑法“死刑过多”老问题尚未解决、“生刑过重”新“病灶”业已生成,我国刑罚改革的发展前景可谓喜忧参半。终身监禁的创设性修订完全背离了无期徒刑保留论的基本立场,突出违反了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经不起刑罚人道主义的正当性拷问.因而理论上应当反思“完全堵塞”犯罪人回归之路的终身监禁的合法性问题,立法上应删除在宣判死刑缓期执行改为无期徒刑之际即事先“预判”终身监禁的新规定,保留无期徒刑“准许假释”等补救措施的既有规定。
简介:刑法治理理念与压制理念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分野。《刑法修正案(八)》在诸多方面体现了刑法治理理念,而且其颁行标志着在我国刑事法治发展中应当确立刑法治理理念。对刑法治理理念应在刑事一体化思想指导下,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刑事和解、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及社会矫正制度等方面予以具体展开。
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入刑的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且纵观修正案十一以及近几年出台的其他修正案,除了高空抛物罪以外,还存在着大量有关危险犯的规定。这种立法活动也引起了各种争议,有观点认为这些罪名的增设是为了适应风险社会下对集体和个人法益的有力保障;但也有观点批评这些立法活动背后体现的是积极预防刑法观对刑法谦抑性的破坏,也无益于对人权的保障。本文从高空抛物罪入手,探究目前我国刑事立法中体现的积极预防刑法观,并为维护刑法的谦抑性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
简介:近几年来刑法修正案不断颁布,对原刑法的修改范围不断扩大,其中所牵涉出来的问题也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人士的争论,修正案中条款的解释性或创设性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对此,有必要对修正案中分则条款的性质进行区分,并据性质不同区分适用,以期对司法秩序的维护和实质公平的实现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