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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选择权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参与者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启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后变更该程序以及与该程序相关的事项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选择权在世界各国存在不同的模式,我国目前施行的模式已暴露出一些弊端,应该加以改革,应赋予当事人以简易程序选择权,以便与国际公约的规定相接轨,有利于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

  • 标签: 简易程序选择权 启动权 变更权 完全选择权 不完全选择权
  • 简介:债之关系中的固有利益是与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并列的债权人利益,可能因债务人的加害给付或违反保护义务而受到侵害。但加害给付与保护义务违反是各自独立的两种给付障碍形态。就加害给付的损害赔偿,德国民法以瑕疵担保责任予以救济,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采债务给付障碍的一般规则救济。我国民法上不存在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故而未来制定民法典仅须采用债法总则的加害给付一般规则即可解决各种债务中因给付有瑕疵而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损害的问题。加害给付如与侵权行为发生请求权竞合,如果所适用的责任规范法律效果有差异,应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诉由,但同时应根据法律目的确定是否竞合之责任规范相互发生影响作用。

  • 标签: 瑕疵担保责任 不完全给付 加害给付 请求权竞合 规范目的
  • 简介: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案件在实践中是一种普遍现象,对此问题在借鉴参考国外理论与相关规定的同时,研究更要有针对性,围绕“本土问题”展开才有实际意义。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纠纷观”与法院的“案件观”存在一定冲突,此类案件中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以何种依据主张权利,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处理需要平衡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利益,以达到纷争的妥善处理。

  • 标签: 侵权 违约 竞合 诉讼请求
  • 简介:一、问题缘起:为何派警抗战期间,五大高校内迁成都华西坝,据民国相关报纸可知,“一时间坝上师生骤增至5000多名……以往寂寞荒漠的华西坝,自从来了这四个大学立刻增加了活力,而且一天天走向更为繁荣之路,这应该感谢生活在这儿的两三千男女青年们”。[1]无数学者及学生的聚集,使华大变得空前热闹。[2]战争烽火岁月的艰苦挡不住陈寅恪、钱穆、梁漱溟、朱光潜等大师聚集于此地,此时华大的文、理、医牙等各学科得到空前发展。在档案馆查找当时华大繁荣的相关资料时,却无意间发现思想空前繁荣的华大校园内刑事治安案件竟频发。下表所列档案,即为抗战爆发后,当时四川省会警察局所存部分发生在华大校园内的刑事案件有关的训令、通令、指令、公函、呈文、审讯单、法院回复单、卷宗等文件。

  • 标签: 治安案件 社会互动 制度 国家 抗战期间 刑事案件
  • 简介:在同一部宪法下,法律规范冲突是指调整同一个问题的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在内容上不一致,适用于个案时所获得的法效果不能兼容的情形。包括合秩序性冲突和反秩序性冲突。合秩序性冲突,相冲突的规范双方都与法秩序相容,都具有法律体系成员资格和法律效力。包括:作为上位法的"变通"的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冲突,以及规则与原则的冲突。反秩序性冲突,是立法者的错误造成的,规范冲突中的一方与法律秩序不相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包括:非作为上位法的"变通"的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新法与旧法的冲突等。

  • 标签: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冲突 法律效力
  • 简介: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双边投资条约发展迅猛,在形式、数量和内容上都发生了变化。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一些反映投资自由化的规则不断出现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对东道国外资管辖权形成了新的挑战,而美国式的双边投资条约更是自由化立法的代表,提出了诸如准入自由、禁止履行要求等诸多高度自由化性质的投资法规则,严重削弱了东道国外资管辖权,值得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

  • 标签: 双边投资条约 美式双边投资条约 BIT 国民待遇 投资自由化
  • 简介:<正>【案情简介】原告:靳羽西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南京国华贸易发展总公司被告系原告产品在江苏地区的总经销商。自1996年7月份起,在原告陆续发给被告的货品中,出现了一些质量不合格、影响被告正常销售的现象。为此,双方有过交涉。同年9月18日至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购买羽西牌系列化妆品时,先后向原告签发了4张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共为

  • 标签: 羽西 票据纠纷 代理词 被告 票据债务人 原告
  • 简介:期货交易就是对远期欲出售或买进的商品经由交易所公开议价方式,确定契约的交易行为。期货交易参加者大致分成两类,一类是真正的商品买卖者,参加期货交易是为了达到规避风险,套期保值的目的;另一类则主要是利用期货商品价格的差异来赚取投机利润。期货交易所会员席位是有限的,大部分参加者无法直接进入市场,而须经过期货经纪公司透过场内会员进入市场交易。许多期货投资者(以下简称客户)既无时间,亦无精力具体进行期货操作,

  • 标签: 期货经纪人 滥用代理权 客户利益 法律对策 期货交易所 期货经纪公司
  • 简介: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迫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是对狭义无权代理(下文所涉及无权代理仅指狭义)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可见,该类合同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与此不相一致的规定是经济合同法第7条,该条规定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那么,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状态究竟如何呢?这就涉及到了效力待定合同法律制度。一效力待定合同之概念界定合同的效力状态,有因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有效的,有因不符合生

  • 标签: 无权代理人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状态 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 无效合同
  • 简介: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加快民事裁判的速度,法国在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上采用了"分散性简易与速裁程序性规定"和"集中性‘紧急审理裁定’程序规定"并行的立法体例及其法律规定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的产生,不仅与其历史传统、现实需要和司法习惯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与有关的理论思想也存在直接的关系。深入研究法国民事速裁程序制度的立法模式及其规定,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速裁程序制度的设置与完善很有借鉴意义。

  • 标签: 法国民事速裁 制度设置 基本特征 理论思想
  • 简介:作为前置性程序,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应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以实现程序正义和节约司法资源为价值追求,其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法律监督属性的社会违法行为干预权。提高相关诉前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应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进行类型化重构,对于"督促"和"建议"两种诉前程序履行方式规定不同的法律效果。

  • 标签: 检察机关 民事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 简介:与其他类型司法鉴定相比,司法精神鉴定较为特殊。精神医学的特点决定了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与司法精神鉴定直接对接,且鉴定意见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错误。鉴定人在刑事责任认定问题上的强势、鉴定内容无法通俗化表达、鉴定意见结果不确定等问题客观存在。如果实体的改革无法达到目的,那么对诉讼程序进行调整,如加强程序的参与性,建立重点案件鉴定人出庭制度,选任精神医学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才是化解鉴定意见风险、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 标签: 司法精神鉴定 不确定性 程序解决
  • 简介:瑕疵证据是介于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之间的一个过渡性证据,经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瑕疵证据补救存在范围不合理、启动方式单一、补救方式狭隘、治愈标准不明确等问题。造成瑕疵证据补救不力,既有"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相关制度规定不够具体,也有辩护人参与程度较低与补救不力缺乏追责等方面的原因。为保证审查起诉阶段瑕疵证据补救的效果,应当界定瑕疵证据的补救范围,拓展瑕疵证据补救程序的启动方式,完善瑕疵证据的补救方式,确定瑕疵证据的治愈标准,充分保障辩护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 标签: 审查起诉 瑕疵证据 补救 完善
  • 简介:本文作者认为,作为死刑控制程序保障之一的死刑复核程序,因部分死刑核准权的下放而出现许多问题,使这一程序失去了最后的程序保障作用,不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从加强死刑案件程序保障出发,本文提出两条思路:(1)保留并完善死刑复核程序;(2)废除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案件进行三审终审制改造

  • 标签: 死刑复核 程序 完善 三审终审
  • 简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特殊救济程序,是一把双刃剑,有积极和消极两面。经过调研发现,我国的再审制度存在种种弊端:申诉多,申诉难,缠诉缠访,反复申诉,导致诉讼秩序混乱;再审理由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导致无限再审,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受到影响,被判决人权利得不到很好保障,等等。改革应着重把握好如下问题:引入有限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确保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区分有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并分别设计相对应的再审理由;限定申诉主体和申诉期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缠诉缠访、反复申诉问题,等等。

  • 标签: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错案必究 判决既判力
  • 简介: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对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具有进步意义。但新《民诉法》修改后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关第四编"涉外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就是问题之一。从新《民诉法》对涉外财产保全和协议管辖的废除着手,探讨涉外程序中的送达、期间、管辖等制度设置的非科学性,建议删除涉外程序整编,其中需要保留的条款分别归置在其他章节中。

  • 标签: 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立法体例
  • 简介:刑事庭前会议程序在运行中形成了分布不均衡和普遍趋同性特点,同时也存在认识偏离和运行异化现象,应当在准确法律定位基础上进行程序规制.基于此,庭前会议程序不能依据是否有律师参与和是否适用普通程序来确定适用的案件范围,主持者也不需要与正式庭审相分离;在内容上一般解决程序性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只能作为庭前会议程序“附带”解决的事项,不应当作为启动庭前会议程序的独立理由;应当赋予庭前会议合意事项的法律效力,但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允许推翻,同时对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予以规制,明确此种情形将导致附条件失权的后果,除非有正当理由才允许补救.

  • 标签: 庭前会议 实践状况 法律定位 程序规制
  • 简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使我国原有的诉讼格局从随时证据提出主义向适时证据提出主义的方向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但是,从举证期限制度的角度就适时证据提出主义对我国现行的诉讼基本框架进行界定,在目前的立法和诉讼实践当中已成为焦点问题。为此,有必要结合国外的有关基本模式,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进行研讨、论证,并且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 标签: 程序的理性 举证期限 立法建言
  • 简介:<正>在我国,立法程序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而是零星地分别规定在宪法和全国人大、地方人大及国务院组织法中,挂一漏万,缺乏严密性和整体性,制定后的某些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科学性。要改变这种情况,第一是要树立立法也要依法的观念,转变那种随意立法的陈旧意识;第二要制定一部《立法程序法》,为立法的科学化提供法律保障,使立法有据,立法有规,立法有效。立法程序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法律、法规所应遵循的规范,该法是一个独立的基本法律,与选举法、组织法具有同等地位,仅次于宪法,它的重要性在于将立法纳入法制轨道,使之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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