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对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具有进步意义。但新《民诉法》修改后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关第四编"涉外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就是问题之一。从新《民诉法》对涉外财产保全和协议管辖的废除着手,探讨涉外程序中的送达、期间、管辖等制度设置的非科学性,建议删除涉外程序整编,其中需要保留的条款分别归置在其他章节中。
天津法学
2015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