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当代社会生活的发展,作为社会管理创新过程的一个侧面,教育行政主体在本体观、资格观、权利(力)义务观等多方面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对教育行政体制创新产生了深刻影响,突出表现为:一是当社会公共生活形态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法律对教育行政主体的择入范围趋宽而资格条件趋严,主体类型趋于多元化,以满足教育领域里管理创新的需要;二是当法治真正成为一种国家意志时,教育行政主体的权利(力)呈瘦身趋势,而义务呈加重趋势,以两者的均衡张力推动教育行政体制更加公平正义。未来,与教育行政主体相关的体制机制创新还将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