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环境污染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与生存,检察机关应该立足检察职能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开展“能动司法”,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来,与其他主体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但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私权属性和法律监督的职责要求检察机关参应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并遵循公益原则、有限干预原则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优先的原则,实现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多样化。【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一)合力保护环境是社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和影响也有加剧的趋势,据统计,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后期,我国的环境纠纷一直保持在每年10万件左右,但是自1998年以后,环境纠纷数量呈现急剧上升趋势,在短短6年多的时间里增加了约4倍,2003年突破了50万件。①要遏止这种趋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是一个有力的武器。随着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提高,环境保护己经越来越成为社会生活的焦点。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未建立起来,现实生活当中,许多环境污染的行为因没有直接侵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的环境权益,有关组织和公民个人无法启动诉讼程序。现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又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加上行政体制方面的限制,对环境的保护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致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制止。因此,检察机关在立足检察职能的基础上,通过现行法律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方式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简介:随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机制的初步建立,环保法、行政诉讼法修改施行,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的通过,这为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有利契机。尽管,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行政公益诉讼的参加人,以及诉讼前置程序等内容。但是,改革试点方案毕竟只是一个指导方案,对具体的行政公益诉讼所遇见的难题还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解决。如,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尤其是检察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定位问题,是建立和有效运行该制度的前提。同时,构建以检察机关为首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必须解决检察机关的法律性质、诉讼法律依据、范围、时效等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