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主观恶意及串通行为推定是法律在已受损害这一前提事实获得证明的条件下,绕过法官对基础事实的认定,而对法律事实中的法律问题(主观恶意及串通行为有无)给出暂时性结论(推定事实)。证明责任本质上是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承担的败诉风险,是对法律事实中事实问题的解决。主观恶意及串通行为推定具有相同的正当性基础,但其在现行法律并未得到体现。本文尝试从基本法学方法论入手,分析主观恶意及串通行为推定与举证责任分配之间的关系,继而提出“民事推定五步法”,充分运用“民事推定”技术,完成原告请求权事实的证明,在此基础上,考察被告抗辩权基础,最终认定法律事实,据此作出判决。以期明晰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为案件的正确裁判及文书撰写提供指引。
简介:这篇文章提供了一个关于法经济学分析如何通过增加对真实人类行为的关注而提高的广阔视野。这篇文章的目的是通过引入一种更准确地理解了人类行为及其原因的选择观,提出法经济学分析的一个新方法。行为经济学与传统模型比起来,似乎更能预测和解释那些协商失败而交由仲裁者终结的谈判。在这篇文章中,作者指出有限理性,尤其是禀赋效应,对传统的法经济学主张提出了质疑。作者用行为经济学解释法律内容的机制是简易、传统的,是对先前许多关于事后偏见研究的直接推测。事后偏见在侵权法制度中似乎根深蒂固,以至于人们即使唤起法官对它的注意,法官(更不用说陪审员)可能也难于承认或者解决事后偏见。
简介:一、操纵证券价格犯罪概述:我国开辟证券市场至今的十几年中,股市行情几度大起大落,各种违规事件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案件不绝于媒体,给社会带来了不少的负面影响,政府为抑制股市过度投机也常常不得不强加干预。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除证券市场本身所具有高风险,高投机这一固有属性所决定的以外,从法律角度观察,也有不少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作崇,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证券欺诈行为,其中,操纵证券价格则是扰乱证券市场的罪魁祸首之一。我国《新刑法》对操纵证券价格的行为人除处以经济制裁外,其最高刑期也长达五年之久,可见处罚之严厉。所谓操纵证券价格,就是指行为人利用资金优势,人为制造虚假市场供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