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我省自1995年7月1日起在商品流通企业增值税的征收中,推行了“核定增值率”征收办法。这个办法规定,依核定增值率计算征收增值税的商品流通企业,其应交增值税帐户仍按照规范化的核算要求反映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而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则要比较规范化征收办法计算的应交税金(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与“核定增值率”征收办法计算的应交税金(即销售收入×核定增值率×适用税率),比较结果数据较大者作为当期应交增值税。考虑到部分企业月度之间进、销的不平衡状态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该办法又规定,企业应于年终以后办理增值税清算,清算依据上述原则进行。但在实际运用
简介: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在注销前清算时对其债权人有通知与公告的法定义务,当清算组成员违反该法定义务时,即不当通知与公告,应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在认定清算组成员责任时应严格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当清算组存在前述法定义务之违反时,采相当因果关系标准,推定因果关系存在,但清算组成员可举证债权人实际损失予以抗辩,减轻赔偿责任的承担。非适格清算组成员系受委任经办公司清算事务,需同适格清算组成员一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当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清算组成员对不当通知与公告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时,应持审慎态度。
简介:摘要:当前,为调控房地产行业经济,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政府出台了诸多相关税收政策。其中土地增值税就是主要税种,受政策影响大,计税复杂,存着一定的筹划风险。因此,本文将针对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筹划展开探讨,并针对筹划风险,提出防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