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股东违反清算义务的不同形态,应分别给予债权人何种适当的救济方式,本文围绕该中心,以现实困境为起点,从理论及实践两个层面展开论述并提出制度完善建议。应明确规定强制清算不作为追究清算责任的前置程序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股东违反清算义务不应追究公司行政责任。应系统规定股东清算义务的内容,清算责任的类型及追究路径,实现义务、责任及救济路径的无缝对接。
经济法论丛
2014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