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司乃商法上的自治组织,清算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公司清算应该是股东自觉的行为。但是,由于立法规定不完善。制度安排不合理。股东自觉履行清算义务只是人们的美好愿望而已。法律制度设计应当鼓励、引导股东自觉清算,要让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承担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要让股东将自觉清算变成主动选择的一种理性行为。自觉清算的股东受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保护.而在法定清算期限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则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让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司法介入公司清算只应在特定的情形下发挥作用,公司立法应对司法介入清算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简介:尽管“太大不能倒”会滋生道德风险并催生寡头垄断,但抗击“太大不能倒”困难重重。2010年德国《信贷机构重整与有序清算法》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使破解“太大不能倒”的问题成为可能。本文详细介绍并评析了该部法律,并指出该法的创新之处在于:“自愿性重整程序”提供“早期危机治理”制度根除道德风险;通过业务拆分方式以“转让令”化解寡头垄断的隐患;以及“政府干预”回归“市场调控”使破解“太大不能倒”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