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产业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结构性调整,势必会引起原有的劳动关系发生相应变化。从整体和长远来看,这种变化从本质上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但是在短期内不能完全缓解劳动力供给的结构性矛盾,加上企业管理层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原因。实际上有可能影响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解决问题的关键除了在立法制度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执行规则之外,尤其要注重通过严格行政执法和加强管理,协调好企业利益与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加强政府监管,强化工会作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简介:从“力”的视角考量司法公信力,其内涵包含司法能够赢得社会公众普遍信任和信赖应具备的能力,司法获得社会公众普遍信任和信赖后产生的影响力以及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力等三项内容。其中,第一项内容最为重要,应属于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内容。司法裁判的本质必然要求司法公信系于裁判力,而司法公正的使命必然要求司法公信注重公正裁判,因此,公正裁判力应该成为司法核心公信力的内在构成要素之一。基于司法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提升司法公信力则需要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增强公正裁判的能力。司法公正在法治语境下对裁判力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为两个统一,即司法职业化和司法民主化之间的辩证统一以及司法能动和司法自制之间的辩证统一。
简介: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是消费者的福音,是网站经营者的噩耗,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的正确认定是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提。在美国屏蔽广告行为受《通讯规范法案》避风港规则的豁免是合法行为,但在学界中版权侵权论,第三人干涉合同侵权论被广泛讨论;德国“经营者可期待性标准”下屏蔽广告行为具有正当性。在我国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对其进行类型化处理后再对不同类型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进行判断。借鉴德国、美国以及我国法院在最新两起案件中认定屏蔽广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经验为部分屏蔽广告行为设置“责任豁免”,对部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屏蔽广告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简介: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制度在发展进程中遭遇困境。未检制度的独立性要求与实际的附属性相悖等矛盾凸显,在实践中亦存在少捕、慎捕政策未能贯彻落实等问题。由此决定了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亟待完善和发展。如何做到既保护好未成年人利益又保护好社会利益,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制度中的难题。笔者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大框架下。对我国的未检制度进行了重构。笔者认为,应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下,创设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特殊审理内容。革新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机制。如何寻求社会秩序和未成年人双向保护的衡平是本文所构建的制度所追求的主题。
简介:《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解决劳动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劳动法应是私法的特别法。在现行法框架中,依附性劳动的本质是需要用人单位单方进一步确定给付内容的债的关系。通过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是劳动法无法离开民法的根本原因,劳动法包含较多弱者保护制度并不足以将其从民法中分离出去。从法教义学角度看,劳动法本身是规则残缺的;劳动关系中特殊的照顾保护义务可以在民法教义学中得到解释;民法中持续性合同规则得到很大发展;公法在私法上的效力理论可以解释劳动法包含公法规则的问题;集体自治的双轨制结构可以将集体劳动法融入民法的制度和理论中。民法典需引入社会化的制度和持续性合同的内容,劳动法应成为私法社会化的发动机。民法和劳动法的上述关系可以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中得到验证。
简介:消费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具有国际人权公约和《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等国际法渊源,有助于人们获得基本生活资料、得享科技进步成果和维护个人尊严。惟有尊重消费权作为基本人权、作为个人参与市场交易的经济权利、作为个人参与社会和文化活动的社会权利之属性,方能使作为自然的人、经济的人和社会的人的消费者所应享有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消费权理应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而不应被任何人或组织非法限制或剥夺。但是在北京市摇号购车政策下,人们针对小客车的消费权已成为概率下的权利。该政策在根本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涉及广泛的社会歧视,损及消费者尊严,违背了代内伦理和代际伦理,引发了权力腐败和法律纠纷。政府可依法限制城市道路的使用,并对城市交通实施科学的综合治理,但无权限制人们对汽车的消费。摇号购车政策显属无法定依据的违法行政行为,为现代社会所不能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