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利益的公事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是我国继《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领域建立听证制度以来,在价格决策方面建立的一种行政听证制度。其推行过程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意见,实行政务公开的有力举措,对提高政府价格决策水平、实现价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减少盲目性、版面性,使定价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人目前运作情况看,在召开听证会的过程中,透明度不高,民主不够,参予人员不广,甚至把听证会开成了“听政会”的现象依然存在,使本该顺利出台的调定价项目被打上问号。还有许多工作亟待进一步完善。
简介:一、行政听证制度概况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听证制度发端于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审判制度。听证,本意为诉讼中应听取他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在英美称审讯或听讯(hearing),在日本称为听闻,尽管名称不一,意思都是给当事人以参与诉讼的机会。二十世纪以后,由于行政权的扩张拥有了行政司法权和行政立法权,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日益严重的危胁,缘此,正当法律程序的运用范围扩展到行政领域,建立了现行的行政听政制度,并将之视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所谓行政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或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应举行公开会议,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评价和意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疑问和问题,当面予以说明、解释
简介:我国是水资源严重短缺的一个国家,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世界平均水平的协,据水利部统计,全国669座城市中有400座供水不足,110座严重缺水:在32个百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中,有30个长期受缺水困扰。在46个重点城市中,45.6%水质较差,14个沿海开放城市中有9个严重缺水。在水资源严重科短缺的现实情况下,由于水价的形成机制不合理,又加剧了水资源的严重情势。寻找一个合理的、能够为社会各方广泛接受的价格,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使其有利于建立和协社会的共同目标,便成为各级政府、企业及社会共同关心的一个问题,自来水公益性资源产品的属性与社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其价格问题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过高的价格会对社会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的影响,而过低的的自来水价格则会影响供水企业的生产发展,进而对社会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寻找一个合理的、能够为社会各方所接受的自来水价格,使其有利于建立和协社会的共同目标,便成为政府、企业及社会共同关心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