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大数据技术推动行政执法精细化是政府社会治理精细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但行政执法精细化应以规范化为前提,致力于解决“粗放式”执法流弊。从大数据技术与行政执法精细化的逻辑关联来看,大数据资源与技术的应用可催化行政执法的精细化,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及精确度。从行政执法精细化的实践面向而言,大数据技术可应用于行政执法权限配置、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及监督等领域,促进行政执法裁量的趋标准化以及行政执法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从大数据技术实现行政执法精细化的科学进路而言,应树立理性利用而非全然依赖大数据的执法理念,铸造合理共享数据资源的客观条件,培育大数据复合型专业知识人才及完善与大数据技术开发应用相匹配的法律法规体系。
简介:作为行政诉权论的重要一环,行政诉权之本质既与诉讼目的息息相关,又对诉权内容及诉权要件产生直接影响。学理上,行政诉权之本质未能达成共识。各学说因诉讼目的论基础或研究视阈上的差异,仍缺乏统一评判标准。以法院的审查方式作为统一评判标准,可起到为各学说搭建共同对话平台的效果。根据法院在判断行政诉权要件时需以何种审查方式完成为标准,可将各诉权学说分别归入实质条件诉权说与形式条件诉权说两大阵营。因实质条件诉权说存在诉权认定结论与现实情况脱节、陷入未审先判的思维误区等缺陷,而形式条件诉权说则可确保诉权认定结论与现实情况相一致、切实化解“立案难”、强化客观法秩序维持之行政诉讼功能模式,故后者更可取。目前,形式条件诉权说阵营中的抽象诉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宪法诉权说仍有不足,作为司法行为请求权说之修正版的“诉权层次论”应予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