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地方立法推动行政法发展的研究中,需要引入法治评价。法治评价是用来衡量法律制度、法律实施状况的一种方法。它以法律制度运行为目标,以法律制度是否符合法治要求为标准,以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可行性、合法性、适当性、公开性为依据,对地方立法推动行政法发展进行全面评价。在地方立法推动行政法发展的法治评价中,要综合考虑地方立法质量、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执法有效性、司法审查适当性、公众参与充分性等因素,全面评价地方立法推动行政法发展的有效性,从而有效地监督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对地方立法推动行政法发展进行法治评价,可以推动行政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完善,从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简介:摘 要:本研究探讨了契约型思想引入行政法的必然性。通过分析行政法领域的问题与挑战,本文认为引入契约型思想可以有效解决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益平衡问题,建立更加灵活和协调的行政管理机制。基于文献研究和分析,本研究提出了契约型思想引入行政法的理论框架,并阐述了其应用于公共事务管理等实践领域的意义。通过契约型思想的运用,可以提高行政法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推进行政权力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
简介:摘要:本文主要分析OBE教育理念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中的具体融入方法,通过分析当前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如理论与实践脱节、教学模式单一等,提出基于OBE理念的沉浸式教学模式改革方案。通过预设学生应达到的学习成果,来逆向设计教学内容与评价体系,强化学生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能力,构建多元化的评价体系,力求为法学教育改革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简介:【摘要】目的:观察探讨脑梗塞患者早期康复护理过程中强制性运动的应用效果。方法:于2022年09月至2023年09月接收脑梗塞患者126例,按随机数表法纳入常规组(n=63,辅以常规康复护理)、研究组(n=63,辅以强制性运动)。比较两组卒中量表(NIHSS)评分、Fugl-Meyer(FMA)评分、预后优良率。结果:干预前两组NIHSS量表总分、FMA量表总分无差异(P>0.05);干预后两组NIHSS量表总分降低,FMA量表总分升高并且研究组患者NIHSS量表总分比常规组低,FMA量表总分比常规组低(P<0.05)。研究组预后优良率90.48%,比对照组高(P<0.05)。结论:强制性运动能够减轻神经功能缺损,改善脑梗塞患者肢体活动功能,提高预后质量。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在脑卒中偏瘫康复治疗中开展强制性运用疗法的应用价值。方法:选取49例脑卒中偏瘫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按随机数字法将其分为常规组(常规运动疗法)和对照组(强制运动疗法),比较两组患者的康复治疗效果和干预前后运动功能评分。结果:治疗干预后,对照组患者的康复治疗效果优于常规组,(P<0.05);干预前两组患者运动功能评分之间无明显差异,(P>0.05),干预后对照组患者的运动功能评分高于常规组,且差异对比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强制性运动疗法能够提高脑卒中偏瘫康复治疗的临床治疗效果,改善患者的运动功能,使用潜力明显,值得推广。
简介:摘要:目的:探析研究在脑卒中偏瘫患者下肢功能障碍的治疗中应用强制性运动疗法联合靳三针的治疗效果。方法:本研究将我院在2023年4月-2024年4月收治的90名老年脑梗死所致偏瘫患者纳入研究,将所有患者分为两组,对照组采用常规治疗,观察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引用强制性运动疗法+靳三针治疗。对比两组患者的下肢运动功能、平衡能力及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和总有效率。结果:经过治疗后观察组的下肢运动功能评分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对照组的平衡能力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均低于观察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总有效率高于对照组(P<0.05)。结论:应用强制性运动疗法联合靳三针治疗脑卒中偏瘫患者的下肢功能障碍可以有效提高患者的下肢运动功能以及患者的平衡能力、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值得广泛推广应用。
简介:摘要:目的:探析研究在脑卒中偏瘫患者下肢功能障碍的治疗中应用强制性运动疗法联合靳三针的治疗效果。方法:本研究将我院在2023年4月-2024年4月收治的90名老年脑梗死所致偏瘫患者纳入研究,将所有患者分为两组,对照组采用常规治疗,观察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引用强制性运动疗法+靳三针治疗。对比两组患者的下肢运动功能、平衡能力及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和总有效率。结果:经过治疗后观察组的下肢运动功能评分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对照组的平衡能力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均低于观察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总有效率高于对照组(P<0.05)。结论:应用强制性运动疗法联合靳三针治疗脑卒中偏瘫患者的下肢功能障碍可以有效提高患者的下肢运动功能以及患者的平衡能力、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值得广泛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