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的行政复议职能一般由设立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制部门行使,而法制部门与行政机关的其他职能部门除了工作内容不同以外,在机构设置上并没有不同,这样行政复议机构就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受到政府其他部门的影响与制约,影响了处理征地争议案件的公正性。对不服人民政府对补偿标准的裁决能否进行司法救济,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对征地补偿标准的争议多不予受理。这表明虽然被征地农民可以对征地决定和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并可寻求救济,但这些救济并不能得到司法的最终审查和保护。我国征地救济制度要坚持司法最终原则。应制定专门的《土地征收法》并专章规定对征地纠纷的处理。不仅规定对征地决定和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处理,还要明确对征地目的合法性审查程序、征地补偿程序等的救济性规定。建立专门的征地裁判所。征地裁判所具有行政性与司法性相结合的特点,其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采用准司法程序独立办案,不受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干涉,从而保证裁判的公正性。
简介: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带有根本性。教育法等部门法则是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保障性条款的具体实现形式。"齐玉苓案"昭示:当公民受教育权被侵害而穷尽了其他法律手段仍不能获得必要救济的情况下,宪法理应成为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可靠基石和最后屏障;"罗彩霞案"则表明:在诉讼事由明确和相关法律依据充足的前提下,法院首先应当适用部门法条款而不能动辄启用宪法条款作为裁判教育侵权纠纷案件的直接依据,以防止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手段的"泛法律化"。就现阶段频发的类似教育侵权纠纷而言,合理的司法救济渠道和诉讼解决机制不仅仅体现在宪法条款的司法适用效力应当由谁来解释以及应当如何去解释,更在于我国专门的教育纠纷诉讼解决机制尚付阙如,亟须在尊重中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有益经验有步骤地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