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司法救济已成为人民维护正当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司法救济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现有司法救济的基础上建立起司法预救济和再救济制度是健全完善司法救济机制的刻不容缓的任务。司法预救济是在司法救济程序结束之前实施的提前救济再救济是在现有司法救济程序完成之后,对受侵害人进行再次补偿和实质救济,确保权利受害人完整权益得以保障的行为。通过对司法预救济和再救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进而由司法公正向社会公正的转变。
出版日期
201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