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近年来,在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刑事简易程序已然成为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相较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快速是刑事简易程序最为显著的特点,其在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成本等方面具有普通程序无法比拟的优点,因此,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青睐。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刑事犯罪率呈现上升趋势,刑事案件不断增多,为提高诉讼效率,解决“讼累”问题,刑事简易程序应运而生,其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的发展进程。本文旨在从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价值;域外主要法治国家的刑事简易程序;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具体设想等几方面来浅析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
简介:所谓刑事简易程序,是相对于刑事普通程序而言的,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一审程序中,审理简单轻微刑事案件的,依法独立适用的一种简便程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中,增设了简易程序的规定。设置简易程序,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步骤之一,是对原刑事诉讼法所作的又一重大修改。-。为什么要增设简易程序。1.设立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是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概括,是研究刑事诉讼法以及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相联系的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对司法实
简介: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不再严格遵循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而是遵照简便、灵活的原则进行审理。但由于适用简易程序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之分,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略有不同。根据简易程序的设立和运作情况,本文拟就其规范化作粗略探讨。1.公诉案件适用的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或者经其同意,这就是说,对于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认为依法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并将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