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环境侵害诉讼主体的确定在环境侵害诉讼中,环境侵害诉讼中的受害者的诉讼请求应当比一般侵权诉讼案件的请求范围要广,the defects of the traditional accusation system has become visible. It will be helpful for judges to settle dispute and to protect party's rights through researching the character of this kind of cases. This paper discusses about some issues about environment infringement cases. Such as definition of litigant party and ground and limits on claim rules of evidence and time limit of the case. Key words
简介:《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环境侵权概念内涵,即指因人为活动而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进而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等的行为。环境侵害包括环境侵权和纯环境损害,纯生态环境损害不包括在环境侵权范围之内。试图通过环境权或生态权理论的建构或者通过"纯经济损失"的法律解释方法将纯环境损害纳入传统私法救济路径并非可行。可行的路径应为借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制订我国环境责任法,规定一定目录的企业、行业、场地、设施、装置等的所有者、经营者、持有者或占有者对其运营所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此以外的情形承担过错责任。
简介:新闻媒介──即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采集、编写和播发新闻的机构卷入侵害名誉权诉讼,是我国近年来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热点问题。作为社会舆论监督的机构,新闻媒介为了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责,其笔触必然要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披露和传播的新闻,特别是社会新闻和批评性新闻.出现某种程度的失误或引起新闻涉及的当事人(以下简称“新闻相对人”)误解,形成侵害名誉权纠纷以致酿成诉讼是很难避免的。莎士比亚在其名剧《奥赛罗》中,借剧中人伊阿谷之口讲道:“无论男人女人,名誉是他们灵魂中最切身的珍宝。”现在各文明国家包括中国在内,都在法律上明文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新闻相对人认为名誉权遭到侵害,随时
简介:摘要:中国现今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再发生反映了现有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法规并不能有效、妥善地解 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传统环境保护方式己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创设一种新的制度来更好的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在公众的参与作为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根本出路己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和实践的大背景下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应运而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有效解决环境问题、促进环境保护、遏制生态破坏的一种制度,在国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国内则得到学术界与司法界的高度关注。国内一些地方法院近年在这方面的司法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得到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与热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