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论不作为犯□刘勉不作为犯是犯罪形态中的基本形式之一,其核心内容是不作为。早在我国秦朝时的法律和罗马法时期的法规中就已有不作为犯的规定。19世纪初,德国法学受自然科学分析方法中“无不能产生有”观点的影响,开始了对不作为犯的理论研究,并对构成不作为成立要...
简介:<正>一、引言刑法在讨论不作为犯时,不作为的问题是放在行为论或者构成要件论中加以讨论的。这种讨论的主要内容是不作为的行为性或者不作为的因果关系问题,特别是,作为刑法争议的核心内容的不真正不作为犯,最受关注的问题是作为义务的内容及其根据。关于这些问题,笔者在此讨论没有什么意义,且笔者应该也没有讨论这些问题的资格,不如把这些问题留给不作为犯领域的其他专家们继续展开深入的研究吧。
简介:特定的作为义务的存在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也是认定不作为犯罪成立与否的核心问题之一,文章旨在探讨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中的一些争议问题,建议通过立法将其明确加以规范,以真正贯彻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
简介:摘要: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履行其职责的犯罪。我国刑法分则对于该罪的规定较为宽泛,对此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在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中,应当作为的行为只包括作为行为,只有具有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才可以构成该罪名;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对于不作为犯没有处罚内容。本文就不为犯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进行分析。
简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尤其是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是学界争论焦点。首先,作为成立要件,如果存在作为可能性与结果避免可能性,就不必再重复探讨“构成要件上的等价性”。其次,要认定作为义务,必须存在结果的避免实质性地取决于行为人这一状况,即存在对结果原因的支配;而且,另外还有必要考虑那些应该将制约行为人的自由、赋予其一定的作为义务予以正当化的因素,例如,先行行为等危险创造行为、同居在一起的亲子关系、行为人的地位或者职责等。
简介:<正>一、不等价于作为犯的不作为犯不作为犯罪确实是个令人头痛的问题。自近代刑法扬言与道德分道扬镳以来,处罚不作为犯在某种程度上展现了二者重归于好的契机。甚至可以说,刑法不曾背离"义务的道德",在不作为犯的处理上又把标尺向"愿望的道德"推进了一步。"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
简介:<正>在刑法理论上,不作为犯的义务根据是探讨不作为犯领域中最早的一个问题。早在19世纪初,法国刑法学者费尔巴哈即对防止结果发生的法义务,进行系统的研究,而认为不作为义务的根据,仅以法律明文规定和契约为限。后来在判例和学说中,又陆续加上了先行行为以及亲密的
简介:<正>一、绪论"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格言奠定了行为在犯罪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尤其是在刑事古典学派的行为刑法观看来。实行行为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尽管作为是常见的犯罪行为形态,然而,成为刑法学实行行为研究重点的却是与之对立的不作为。日本著名刑法学家西原春夫在他的古稀之作《犯罪实行行为论》中如是讲道:"在判定某
简介:
简介:过失犯的本质是注意义务违反,是指结果回避义务没有履行的法期待的落空。积极侵害法益行为的作为背后是对规范义务的不作为,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既可以解释为作为,也可以解释为不作为的竞合时,立足于行为无价值,应当优先解释为不作为。法期待的是国民积极履行义务,在过失犯中引入不作为犯的假定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有利于限制处罚范围,引导一般预防和确保权责明确,实现过失犯从事实到规范的方法论和知识学转型。
简介:等价性的判断在不真正不作为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居于独立的重要地位,对于防止过于扩大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及限制刑罚权的滥用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一问题在我国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混乱状况。对于等价性的判断应从作为义务以外具体地考察不作为对法益侵害的现实支配关系,即不作为者对于原有危险的因果利用是决定性的和独断性的;不作为者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结果进行了排他性的支配,使得他人的支配不可能。
简介:不作为犯突破了以作为犯为基础的传统刑法理论体系,行为论的形式整合进路与支配理论的实质整合进路,都未能成功地对不作为犯进行整合。将不作为犯从传统刑法理论中剥离出来,寻找自己独立的归责原理,是可行的思路。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并非纯粹的归因,而是归因与归责的交错;而且,不作为犯缺乏归因与归责的区分实益。所以,不作为犯的归因并无独立存在的必要,完全可以从归责的角度对其进行重新解读。同时,不作为犯是义务犯的一种,义务犯理论可以给不作为犯的归责提供更多有益的思路。
简介:一、引言行为人能为而不为法所期待的行为,即为不作为犯。不作为犯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其中,对于纯正不作为犯,刑法作了单独、具体的规定,只要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即成立犯罪。因此,在纯正不作为犯中,并不会出现构成要件不明确的问题。与之相反,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未作单独、具体的规定,只是因为实现了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结果,出于法益保护的目的,具有处罚必要性,才被
简介:先行行为能否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则不发生先行行为的危险状态,德日刑法学者关于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根据性
简介:关于不作为成立要件,我国采用不作为客观方面“三要件说”为通说观点。可是,对于不作为“三要件说”的研究尚未完备,形式的作为义务理论又存在着自身缺陷,再加上警察的特殊社会身份,导致在认定警察职务不作为犯罪时,法官对不作为行为的认定掌握了过多的自由裁量空间。关于不作为,德国学者克劳斯·罗克辛认为不作为取决于行为的预期和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两个条件。罗克辛教授的观点,是我国通说采用的不作为客观方面“三要件说”的深化,可以帮助我们更清晰地把握警察职务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行为。
简介: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核心问题是不作为与作为的等置性,即对存在结构上不同的两种行为样态适用同一个构成要件进行评价。正是基于等置性,才承认特定的不作为可以成立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所以,只有解决了将二者等置评价这一基础问题,才给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成立和对不作为者的定罪科刑提供正当性。等置性如何贯彻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即等置性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体系地位如何?梳理若干重要的关于等置性体系地位的观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具体地分析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所要求的等置性的内容。
简介:通过论述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及规范结构,并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实质予以一定的阐明。
简介:不作为并非是“什么也不为”,而是“没有为一定的行为”,不作为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未能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而构成的犯罪。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之认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保证人义务的存在、保证人的不作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和保证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不作为犯的着手的时点应是: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的开始之时,或者是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持续至存在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之时。
简介:日高义博的构成要件等价值判断标准不仅解决了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等价值性问题, 三、通过刑法理论解释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的矛盾 如何处理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主义之间的矛盾,而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是否违反罪刑法定主义
简介:【摘要】刑法中保证人理论的关键是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在于行为人的作为义务的存在,关于作为义务学说的通说是“保证人说”。“保证人说”发展至今经历了从“因果关系说”到“违法性说”、“保证人说”再到“构成要件等价值说”这样几个阶段。本文围绕保证人地位理论的发展与困境,旨在讨论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在于行为人的作为义务的存在,保证人说虽遭受过批判,但经过修正的保证人说依然足以解决不作为犯的理论问题。
论不作为犯
作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制约根据的真正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的思考
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
不作为犯的归因与归责
论不作为犯的义务根据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置性问题研究——游走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边缘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论过失犯实行行为的不作为犯解释
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
不作为犯归责的整体性思考
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客观归责
论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
略论警察职务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行为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置性分析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及其规范结构
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及其着手之认定
论罪刑法定主义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论不作为犯中保证人地位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