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仲景《伤寒论》有曰:病发于阳而反下之,热入因作结胸;病发于阴而反下之,内虚因作痞气。又曰:阳证下之早者,为结胸;阴证下之早者,为痞气。夫结胸、痞气,因下早而成,固人人能明之。独阴阳二字,未有能确辨之者,不能不致疑其间也。其阴阳,指表里之阴阳言乎?抑指风寒气血之阴阳言乎?抑指三阳三阴经脏腑之阴阳言乎?其言阳证阴证也,抑以阳邪之热为阳证乎?阴邪之寒为阴证乎?如以阴阳为表里之阴阳也,以病发于阳为阳证属表之证,不宜下,误下成结胸,固矣。若以病发于阴为阴证属里之证,正宜下,何云误下反成痞?则知此阴阳,非以表里之阴阳言也。如以阴阳为风寒气血之阴阳也,风为阳,阳邪伤卫,卫主气,气伤反成结胸;寒为阴,阴邪伤荣,荣主血,血伤反成痞气。夫结胸为实邪,为证重;痞气为虚邪,为证轻。岂有阳邪伤无形之气,成结胸之实证;阴邪伤有形之血,反成痞满之虚证乎?则知此阴阳,非以风寒伤气伤血之阴阳言也。如以阳证阴证为三阳三阴经言也,夫三阳经证为属腑,如太阳、阳明、少阳为病在表,当汗不当下,误下则邪入里而成结胸是矣。但三阴经证则属脏,如太阴、少阴、厥阴为病在里,正当下,当下而又言误下遂成痞气,则知此阴阳,非以三阴三阳之脏腑言也。
简介:后果主义论辩是法律论证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从后果论的角度为规范适用提供“二次证明”。尽管后果主义论辩受到诸多批判,如以损害形式逻辑为代价、引入法官动机破坏法律的确定性、以法律工具主义作为价值预设等,但是后果主义论辩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作为重要的论证方法,是法官思维的组成部分,也是协调规则安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矛盾、解决权利相对性困境的重要方法。基于不同类型的后果,可以将后果主义论辩区分为制度型、目的型、道德型和政策型,这四种类型的后果主义论辩都有独特的适用领域和适用限制。在个案裁判中,后果主义论辩以“显性”和“隐性”的方式存在,作为一种辅助性依据,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将法律问题还原为事实问题。然而,受制于人的有限理性、法官的价值偏好,后果主义论辩在适用时需要就个案事实与逻辑后果的相关性进行论证,必要时辅之以其他的论证形式,并对适用的推理过程展开细致的说理。
简介:自然权利和实在权利的辩证统一关系自始至终存在于人格权本质的聚讼中。承认人格权的法定权利属性,最强烈的意义在于,对人的伦理价值性的立法确证。而从中国权利文化传统的客观忽视与晚近民事律法体系再造经验的互动中,可以清晰地梳理出,人格权法定对于启蒙教化内化于人的伦理价值的巨大效益。世界范围来看,法、德两国采用的'蕴含'式的人的伦理价值保护方式有了松动的迹象,一些后发国家青出于蓝甚至改弦更张,另起人格权法定化的新炉灶,这种从含蓄内蕴立法体例到显性外放立法体例的转型被认为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论革新。可以明了的是,天赋权利根本上是一种权利享有的资格与门槛,为实在法设置权利提供根据与目的,但这只意味着其实现完成的一种可能性,并不具有板上钉钉、一一投射的绝对盖然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格是根源性、原则性的理性信念,人格权是结果性、制度性的法律规范。
简介:通过对三种分配正义原则:功利主义原则、平等主义原则与优先性主义原则之间的比较,阐明了优先性原则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概念,证成,以及对它的反驳。优先性原则最初是为了特别关注过得差的人,并且避免功利主义原则与平等主义原则所遇到的困难而出现的。优先性原则关注绝对性,并具有一些优势。初步归纳,现在有三种证成优先性主义的路径,分别是基于同情的论证;基于基本需要和权利的论证;以及基于可接受性的论证。但我们认为优先性原则与平等原则在概念、社会政策倾向等方面并没有什么有意义的区别。并且这种原则无法运用于位置善的分配,与平等主义原则一样,它自身也面临着处境下降的批评。因此,优先性理论还远不是一种成熟的理论。
简介:当下中国,国税总局实质上垄断了税务行政领域税法规范的解释权。这一现象既不符合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也难以摆脱社会各界对国税总局“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体制质疑。然而,通过对税收法定原则和功能适当原则分析可知,国税总局解释权不仅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而且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纵然如此,对国税总局解释权的行使仍应保持足够的警惕,限制其滥权为恶的可能,促使其保持解释的合法性限度。要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将纳税人主义厘定为国税总局解释税法的基础立场。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可以解释性文件制定为主线,通过正当程序的设定,敦促国税总局解释权的正当行使;另一方面可以解释性文件监督为内核,通过立体化监督体系的创设,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合法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