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不能亲身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在历史上曾不断被赋权。《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未成年保护法》规定了广泛的儿童权利,但在现实中却发生了儿童的危机,儿童是权利主体的观念尚未被普遍接受。儿童、童年本身值得尊重,儿童存活需要尊重,儿童应获得父母和国家的尊重和保护,反对对儿童的任何歧视。
西部法学评论
2014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