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宪法》第127条第1款与《监察法》第4条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监察权的独立性之宪法规范基础。监察权独立行使既要满足合法性要求,同时不排斥基于政治体制设计的政治监督与法律监督。除了要接受党的领导,对人大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以外,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时需要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执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他们之间构成了自主独立与相互监督的制衡关系。通过这种权力机关之间制衡的宪法设计,借以实现对公权力本身的监督使其在“,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运行,从而限制公权的任性、规制公职人员的行为,并最终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简介:权利贫困是精神贫困的表现之一。权利贫困不仅是物质和精神上致贫的重要原因,而且直接导致了贫困群体在政治参与上处于纠结、无奈和冷漠状态。贫困群体政治参与的冷漠反过来又加剧了权利贫困和精神贫困,从而经济上更难脱贫。权利贫困如果不加以阻断,精准扶贫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乡村振兴和乡村善治之路将会异常艰难。当前,精准扶贫要在物质扶贫继续发力的基础上,更要把精神扶贫权利扶贫作为着力点和战略目标。为此,必须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提高贫困群体政治参与的意识和能力,用精神脱贫权利脱贫带动物质脱贫,从而实现中国政府提出的到2020年现有贫困人口全面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