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毫无疑问,个人基本权利是主观权利,但基本社会权利能否作为主观权利则存在争议。基本社会权利若是主观权利,则其具有可诉性。支持基本社会权利是主观权利的论点主要建立在自由这一基础之上。自由具有法律和事实两种实现维度,若没有事实上实现之可能,法律自由也就失去其价值,因为自由权只有具备事实上之前提条件方能得以实现。反对社会权为主观权利的观点又被称为“形式论点”,这种观点认为赋予基本社会权利可诉性将导致决定公共事务的权力从立法和行政转移到司法,进而破坏权力分立和民主政治。本文认为,基本社会权利是主观权利,但只能作为一种特殊的主观权利,即初显的主观权利;且只有一种主观权利具有先验确定性:最低限度生存权。最低限度生存权的内容不固定,但可以明确的是其包括了基本住房权、获得基础教育权和最低水平的医疗救助权。最低限度生存权与自由在事实层面的最低实现要求有关。反对基本社会权利可诉性的观点还涉及政治司法化、行政裁量以及合理保留条款。支持观点则关涉原初权能和特殊权能,对于国家财政能力不足的必要客观证明,国家意志排除,合法性原则,司法管辖非排除原则,以及最低限度生存权保障。
简介:国家官员所据有的公共职位使其身份具有公共性并由此而有了与公共目的实现相关联的公开性要求。与此同时,国家官员所具有的公民身份则使其呈现出私人性的一面并由此而形成了隐私利益及与之相应的不公开要求。虽然国家官员基于其公共身份所导致的公开性要求与其基于公民身份而发生的不公开要求互为反向.但由于国家官员的公共身份与其作为社会单个成员的公民身份都是不可否定的。因此。这两种互为反向的要求又都各自有其存在的正当性根据。然而,国家官员的隐私利益,只有在不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才具有受到保护的合理性。而一旦国家官员的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则国家官员的隐私利益就应当让位于公共利益,即在这种情况下公开国家官员的相关私事或个人信息就是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