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毫无疑问,个人基本权利是主观权利,但基本社会权利能否作为主观权利则存在争议。基本社会权利若是主观权利,则其具有可诉性。支持基本社会权利是主观权利的论点主要建立在自由这一基础之上。自由具有法律和事实两种实现维度,若没有事实上实现之可能,法律自由也就失去其价值,因为自由权只有具备事实上之前提条件方能得以实现。反对社会权为主观权利的观点又被称为“形式论点”,这种观点认为赋予基本社会权利可诉性将导致决定公共事务的权力从立法和行政转移到司法,进而破坏权力分立和民主政治。本文认为,基本社会权利是主观权利,但只能作为一种特殊的主观权利,即初显的主观权利;且只有一种主观权利具有先验确定性:最低限度生存权。最低限度生存权的内容不固定,但可以明确的是其包括了基本住房权、获得基础教育权和最低水平的医疗救助权。最低限度生存权与自由在事实层面的最低实现要求有关。反对基本社会权利可诉性的观点还涉及政治司法化、行政裁量以及合理保留条款。支持观点则关涉原初权能和特殊权能,对于国家财政能力不足的必要客观证明,国家意志排除,合法性原则,司法管辖非排除原则,以及最低限度生存权保障。
简介:摘要自2000年1月1日《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并且在我国已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各领域各行业的招投标活动得到了快速发展。在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择优选择中标人是目的,需要招标人组织评标来实现。那么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就是评标的尺度,是招标效果好坏的重要因素。评标方法体现了招标人对采购标的物理解程度和重点关注事项,不同类型采购标的选择评标方法不同,同一类型采购标的在不同背景下评标方法不同或者评标方法相同、但条款设置不同,评标办法可以“拿来参考”按实际情况修订,而不是机械性的“拿来照搬”适用一切。本文主要讨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内容、及其适用范围和使用误区,为规范招投标行为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