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一章总则之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此系本法立法之宗旨,亦为担保之作用。担保权包括多种,其中尤以抵押因其不以移转担保物的占有为必要,抵押人可继续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不影响物之使用价值,并能增强偿债资力,且抵押权人不必直接占有该物,省去了使用、维护、保管等诸多不便,因此,在经济上抵押优于其它各类担保.之所以如此,在于抵押权除其物权性之外。兼具有不可分性等优点。本文即试对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做一简要探讨。
简介:摘要:《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从第266条到第371条,对居住权的基本法律原则作了六项内容的规定。它包括居住权的基本概念、居住权设立的条件、流通要求和两种居住权设立形式。居住权和抵押权是在不动产不被转让和占有的前提下对其功能的利用。从本质上讲,居住权和抵押权都属于物权,都属于他律权利。从功能上讲,居住权是用益物权,抵押权是担保权。居住权是指居住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和使用业主房屋的权利,其主要功能是满足特殊群体的居住功能。抵押权从属于有效的主债权,不得单独转让。在现实中,抵押权与居住权之间的关系和影响是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居住权不动产登记既要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又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简介:引言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民法》第356条)。其中,因为抵押权人在被担保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他人不动产的价值,所以被担保债权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关于这个问题,韩国《民法》第360条规定,抵押权担保本金、利息、违约金、因不履行债务产生的损害赔偿以及抵押权的实行费用。但对于迟延赔偿,实现抵押权只限于本金的履行期届满后一年。这个规定简单明了,在条文解释上没有太大问题,不过此规定也包括了利息的范围、损害赔偿及违约金等几个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