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在《德国》的形式规制内容中,第二编“非独资的商事企业和隐名合伙”、第三编“商事账簿”和第五编“海商”,不属于严格意义的商法;在实质规制内容方面,代办权、商号法、交互计算、商事代理人、行纪人、承运人、仓库营业人、让与禁止不生效力、善意取得、商事留置权、利息规定和定期商事买卖等,不属于严格意义的商法,应当被归置于民法典;余存的规制内容不存在特殊法典化的必要。在法典体系重构方面,存在两个方案:一是建立企业外部私法;二是区分主体所从事的活动。但无论何种方案,其主旨都是维持既存的商法。妥适并正确的做法在于,彻底废除商法,具体就是将其中的主体内容全部归置于民法典之内。

  • 标签: 《德国商法典》 体系重构 企业外部私法 解构
  • 简介:对于采取法典化模式的商事立法而言,法典总则的内容布局以及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协调机制,涉及到一部商法的整体容量和规范原理的取舍,历来是商法建制所需考虑的重要环节,1807年《法国商》[1]首先进行了尝试。但随着法国社会的变迁、商业环境或商业运行规律的新陈代谢,《法国商》也处于变化发展之中,近些年更是做了重大的结构性调整。本文拟结合《法国商》总则的历史演进,对现行商法总则部分进行述评,试图明晰法国商事法的规范理念,揭示法国法典化的基本观念。

  • 标签: 《法国商法典》 总则 历史 述评 结构性调整 商事立法
  • 简介:商法上的善意取得,只能适用于商事交易领域.在适用对象上包括了所有权、质权、法定质权、留置权等物权在内.受让人的善意不仅涉及出让人所有权,而且涉及出让人代为处置财产的权利.我国现行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有诸多缺陷,应借鉴德国立法经验加以完善,并建立系统的商事善意取得制度.

  • 标签: 商法 善意取得 德国商法典第366条 构成要件 商事善意取得制度 德国商法典第367条
  • 简介:日本将要修订《商法(海商和运输法)》。修正案草案的要点包括:"海上运输"和"陆上运输"的定义;托运人因未告知危险货物而承担的责任;收货人享有的对于在运输期间造成的货物全损的索赔权;对合同承运人的侵权索赔;船舶优先权。结合国内外法律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针对修正案草案制订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

  • 标签: 《日本商法典》 陆上运输 危险货物 托运人的责任 收货人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
  • 简介: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框架下,新的生产消费形式层出不穷并且发展迅速,相关商事法律也应与时俱进,才能满足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的要求。商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是政府部门管理经济活动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在市场主体产生、存续和退出以及开展相关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商法立法是实现商法体系化的最佳工具,本文对商法体系化与商法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以期为推进我国商体系化与商法立法进程提供参考。

  • 标签: 商法体系化 商法典立法 关系思辨
  • 简介:《日本商法》的运输和海商部分由于技术革新、运输方式变革等原因,其规定已落后于时代。顺应法律条文现代化趋势,2018年《日本商法》迎来了时隔约120年的大修改。此次修法基于运输法制体系化的立法理念,使得日本运输法制由分散化而形成了从"一般法"到"特别法"的立法结构。运输总则的设置使得立法在精简的同时增加了整合性,法律适用呈现统一化,保障了人们对现代运输交易的稳定预期,促进了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原则向统一责任制发展。修改后,在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多式联运等制度修订上,体现了海商法的"上岸"趋势。

  • 标签: 《日本商法典》 运输总则 货物运输 旅客运输 多式联运
  • 简介:引言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方式。人们通过实践,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撇开非本质属性,抽出本质属性概括而成。在概念形成阶段,人的认识已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把握了事物的本质。科学认识的成果,都是通过形成各种概念来加以总结和概括的。"~①就法律而言,概念不仅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方式",更是构建法律的一种技术手段。每

  • 标签: 法典编纂 概念形成 商法体系 新世纪中国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行为
  • 简介: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这是个亦旧亦新的问题。在日本,随着商法若干内容的单独立法,商法内容不断"减少"。正在进行的日本民法典大修订中,还曾设想由民法吸收商法中的商行为法的总论内容。虽然这一设想最终未占上风,但如何划定民法与商法的分界线今后可能重新上升为一个重大命题。"商的世界"有不少特殊的理念和制度,想要把"商的世界"的所有问题都放入膨胀的民法典是有问题的。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的立法形式"合一"或"分立"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厘清什么是"商"并探索其具体的规制原理。明确"民"与"商"各自世界的差异,在考虑二者各自的特殊性和差异的基础上的立法才是应有之道。近年来逐渐盛行的B2C(Business-to-Customer)型交易恰处于"民"的世界与"商"的世界的居中位置,厘清B2C型交易的规制原理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先决条件。本文以2005年修改的《日本公司法》与《债权法》修改为中心探讨。

  • 标签: 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 商法典 B2C立法形式 民法典
  • 简介:其适用商法第3条之规定还是作为小规模经营者适用商法第2条的新规定,即使公司经营不属于商法第1条第2款所规定的商事经营,那么小规模的农林业经营也可按商法第2条新规定登记并随时依申请而注销登记

  • 标签: 商法改革法 德国商法
  • 简介:该书是范健教授在其专著《德国》一书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此次修订,内容做了较大的充实和调整,全书约五分之二为新增加内容。作者重点对近年来德国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进行研究,详细介绍了德国的具体制度。

  • 标签: 传统框架 商法传统 德国商法
  • 简介:权利外观责任肇始于德国民法,因其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和交易安全之维护,在德国中同样有着极广的适用空间。权利外观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外观事实的存在、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因果关系及可归责性。在德国中,权利外观责任主要适用于商事登记、表见商人、不正确的商号、商事交易中的缄默等制度中。我国商事立法应借鉴德国中的权利外观责任制度,通过制定《商事通则》、完善商事登记立法和商业名称立法等举措,构建我国的商事权利外观责任制度。

  • 标签: 德国商法 外观主义
  • 简介:2014年10月10日,为落实及遵守澳门特区在税收透明与信息交换方面的国际标准,预防清洗黑钱及恐怖主义融资,由澳门特区政府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特区政府财政局联合推出“关于消除无记名股票及修改《商法》谘询文本”的公开谘询工作正式展开,至11月8日结束。

  • 标签: 《商法典》 澳门地区 修改 股票 澳门特区政府 公众
  • 简介:大额电子支付系统在我国的支付系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大额电子支付的高速性甚至是实时性,相对于传统的纸面支付方式而言,欺诈的潜在风险也就更高,欺诈一旦发生,损失也就更多,但我国有关大额电子支付系统欺诈损失应如何分担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美国《统一商法》第4A编规定了大额电子支付系统欺诈损失应如何分担的一般规则以及该规则的例外,是目前最完善的大额电子支付系统欺诈风险分配规则。我国立法应区分大额和小额电子支付欺诈损失分担的相关规则,借鉴美国《统一商法》第4A编有关大额电子支付欺诈损失分配的相关规则,同时借鉴美国《统一商法》第4A编的正式评述和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进一步确定相关概念,以指导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大额电子支付欺诈风险分配规则。

  • 标签: 大额电子支付 欺诈 损失分担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
  • 简介:<正>一、英国商的概念认识(一)术语辨析在介绍英国对商法的概念认识之前,笔者有必要在此简要澄清一些相关术语。在这方面,笔者认同有关学者对此的分析和解释。有关商法的概念在现实中是极其混乱和模糊的,与之相关的有商法、商人法、商业法、商事法、商贸法等,英文有LawMerchant、BusinessLaw、CommercialLaw等。所谓"商人法",是"中世纪期间有关商人、商业事务的习惯法规和原则的总称"。因此,商人法是一个历史形成的概念,是

  • 标签: 统一商法典 商人法 商事交易 普通法院 法律体系 英国
  • 简介:联邦德国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代表之一,尤以汽车、机械、化工、电工等产业闻名于世。那么它的商业怎么样呢?我这个研究商业的人对此非常关心,前年由于一次进修的机会.笔者有幸在德国生活了一年,通过对德国流通产业的观察研究,获得不少的体会心得,特总结成下文,希望对我国商业未来的发展能够有所助益。

  • 标签: 德国 商业企业 专业化经营 连锁经营 品牌战略 流通产业
  • 简介:商法 商法的起源 商法的发展 商法的地位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把商法从民法中分立出来.有利于商法自身的完善和发展,2、近代商法与现代商法的划分在商法的发展过程中

  • 标签: 发展影响 国商法 法发展
  • 简介:商法的起源问题是商法理论的基础问题.关于商法的起源有多种学说,但独立的商法起源于中世纪.中世纪城市的兴起、商人阶层的产生及力量的壮大是商法产生的必要条件.打破传统、勇于创新,扶持商人阶层是研究商法的起源对振兴我国商的重大意义.

  • 标签: 商法 起源 中世纪 城市 商人阶层
  • 简介:<正>一、商法体系的界定(一)商法体系与商法学体系商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它与民法一样共同构成中国的私法。①商法体系,是指商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基于其调整对象所涉及的不同方面,在其内部划分成有一定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②它是商法立法成果的体现,也是商法从理性到具体实践的过程。严格而言,按照是基于法律规范的构造还是基于商法学理论的构造,商法体系划分为规范意义上的商法体系(或称商法的规范体系)和学科意义上的商法体系(或称商法的理论体系、商法学体系),实践中人们往往把二者混为一谈。1.规范意义上的商法体系

  • 标签: 商法体系 商法学 商事交易 立法成果 商事法律 商行为
  • 简介:商主体法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替代形式,商行为法的作用在于通过简化行为程式节约交易费用;民法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互补形式,经济法则是公众对交易主体自身按效率原则进行交易丧失信心而强化政府力量,并依靠政府力量强制交易主体按效率原则进行交易的法律形式.我国合伙企业法不对合伙最高人数作限制会导致合伙总收益减少,监督成本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较少具有社会化特色,不易产生负外部性,因此对其立法应以任意法规范为主;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化特色强烈,故对其立法应以强制法规范为主.

  • 标签: 替代 互补 补救 外部性
  • 简介:在以中文为语言工具研究德国民法时,"Sicherheitsleistung"、"Gewhrleistung"和"Garantie"这三个不同的术语通常都被翻译为"担保"。它们在德语原文中,由于用词不同,本来不难区别。但由于中文使用了相同的词,因此有可能发生歧义。所以,有必要对这三个概念及其与有关内容的关系进行解释,以使读者明白中文"担保"一词在德国民法中涉及不同内容时的不同含义。

  • 标签: 德国民法 《民法典》 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 买受人 人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