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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就是作为该形成权基础的法律关系许可当事人自由约定行使形成权的条件,  (11)《德国典》第315条第1款(关于一方当事人对于履行方式的确定权)规定,指形成权的相对人对于形成权人行使权利所受到的约束

  • 标签: 中的形成 形成权 德国民法
  • 简介:就是作为该形成权基础的法律关系许可当事人自由约定行使形成权的条件,  (11)《德国典》第315条第1款(关于一方当事人对于履行方式的确定权)规定,指形成权的相对人对于形成权人行使权利所受到的约束

  • 标签: 中的形成 形成权 德国民法
  • 简介:无权处分是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通过物权行为理论重点探究了德国中无权处分制度的法理基础。同时,为了理论上的严谨,一并论述了其与德国中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关系。

  • 标签: 无权处分 物权行为 善意取得
  • 简介:米健(主持人):“中国民建设论坛”第三场正式开场,论题是“德国的继受与台湾民法的发展”。“中国民建设论坛”是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和比较法研究所联合主办的高层次学术论坛,意在邀请国内外著名民法学家,对中国民发展提出建设性构想并加以争鸣。首先,我要满怀敬意地介绍今天下午的主讲人,中国当今最重要的民法学家、台湾优遇大法官、台湾大学教授王泽鉴先生。可以说,王泽鉴教授是中国大陆和台湾两岸共同的举足轻重的法学家,他在中国民学上的贡献,堪称当今之最,是和史尚宽老师一样的高峰。

  • 标签: 德国民法 台湾省 中国政法大学 民法学家 学术论坛 大学教授
  • 简介:Ⅰ本文的目的本文旨在探究,理解德国对于我国当下的民法解释学而言具有怎样的意义。①众所周知,1970年代之后,就民法领域里德国法与日本法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关于日本民法源自何处的讨论,以及关于在前述讨论中认为非以德国法为母法之处,德国理论该如何定位的讨论(此即立法者意思说与法律意思说之间的争论,与围绕所请母法中心主义[回归每法现象]所展开的争论),持续了很长时间。

  • 标签: 民法解释学 德国民法 日本法 现代化 70年代 民法理论
  • 简介:一、引言德国现行民法中“家庭教育”的概念,是指父母亲对子女法律意义上的养育义务和监护权利。按照有关条款的解释,这种“家庭教育”的立足点在于培养后代“自我意识”之形成,须兼顾父母和子女双方的权益。家庭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法律实体,特别是在其教育功能的发挥方面,受国家的保护,而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辅佐家庭教育,并使这种权益不受侵害。以下试将有关条款及法意解释作一简单的述评。

  • 标签: 家庭教育权 德国民法 法律意义 自我意识 法律实体 教育功能
  • 简介:国民体系与德国体系有重大差异,根本原因是立法理念和思路不同。德国体系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关系"阶段的理论。我国民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阶段的理论。从立法技术上看,我国民体系与德国体系有重大差异的根源在于,民法上责任的概念和内涵及责任与义务的关系有重大差异。由于《德国典》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请求权在民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民体系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体现为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我国民上请求权的功能与德国上请求权的功能不同。

  • 标签: 民法总则 法律关系 权利 责任 请求权
  • 简介:<正>(一)侵权行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的《拿破仑民法典》把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和准私犯)规定在"财产取得的方法"编"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一章当中,计有五条(第1382条—1386条),仅占法条总数的0.2%。《拿破仑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之简略,由此可见一斑。《拿破仑民法典》的制定者在起草时,试图制定一

  • 标签: 德国民法典 拿破仑 侵权行为人 侵权法 罗马法 资产阶级
  • 简介:在修法后,德国医疗纠纷的重心,从侵权行为法转向为契约法。德国学者也认为此一转变是一个好的转变,因为医疗责任原本就是以契约责任为主。医病间也是平等的契约伙伴关系。医师并非对病人从事"侵权行为",其责任应该是义务之违反。当然在实务上,仍是双轨并行。

  • 标签: 侵权行为 契约责任 举证责任 医疗瑕疵行为 告知后同意(说明义务)
  • 简介:德国典》以其高超的立法技术、严谨的法学概念和科学的法律体系在外国法制史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追根溯源,这些特点可以说归功于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研究.潘德克顿学派对《德国典》立法技术层面的影响主要集中于法典编纂体例、概念体系和法学语言三个方面.

  • 标签: 潘德克顿学派 德国民法典 立法技术
  • 简介:王宠惠先生在一个世纪之前,以年仅27岁的耶鲁大学年轻法学博士的身份,将施行不久的《德国典》译成英文。译本一经问世,立即博得法界普遍赞誉.沿用至今。在前言中,作为译者的王宠惠先生介绍了德国典的渊源、制定过程以及它对欧洲法律乃至世界法律即将产生的影响。本文是该前言的中文译本。

  • 标签: 《德国民法典》 世界法律 王宠惠 法界 历史评价 法学博士
  • 简介:德国界在解释代理行为的本质时,一般采代表说,认为代理人发出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本文的作者对此通说提出了批判,认为代理并非代理人之效力及于他人的行为,而是被代理人的自我行为,是被代理人借助于代理人的表示辅助行为从事的间接的自我行为。代理人仅仅是被代理人的表示媒介人。此外,作者进一步指出,《德国典》第166条第2款与第166条第1款之间,并非规则与例外关系。第166条包含了三条分属于不同调整范围的规定,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应重新调整。

  • 标签: 被代理人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德国民法典 代理理论 代理制度
  • 简介:主张信用权为特别人格权者将《德国典》第824条为比较法之重要参照。而从《德国典》第824条的形成历史、在德国侵权法体系中的体系地位及其之规范功能分析来看,其所保护的实乃“一般财产利益”,而非人格权。对此,我国信用权立法尤须注意。

  • 标签: 德国民法 信用权 人格权 一般财产利益
  • 简介:抗辩权(Einrede)是德国典中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德国学者在六、七十年代对抗辩权的概念进行过激烈的争论.其争论点主要集中在:抗辩权是否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才能被法院考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考虑抗辩权的存在和效力;抗辩可以在诉讼前主张还是必须在诉讼中主张;抗辩权和形成权的区别和联系等等.[1]本文从抗辩概念的发展历史出发,对罗马法、古日耳曼法、中世纪宗教法、德国各邦国法以及潘托克顿法学中的抗辩概念进行综述,着重研究抗辩概念是如何从程序概念演变到实体概念,抗辩发展史上的抗辩是由当事人提出,还是由法官主动考虑.从而对德国典中的抗辩概念及其行使方式有一个全面、历史的把握.

  • 标签: 德国 民法典 抗辩权 当事人权益 程式诉讼 诉讼代理人
  • 简介:民法意思表示中的错误可区分为表示错误和动机错误。动机错误是发生于意思表示形成阶段的错误,并未显示于外,因此,原则上法律对表意人的利益不予保护,但有两种例外,即性质错误和主观行为基础错误,两者所引发的后果均是表意人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并赔偿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研究动机错误对于完善我国民相关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 标签: 动机错误 性质错误 主观行为基础错误
  • 简介:四、德国典之债法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四、德国典之债法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参见德国典原第323、324、325条之规定

  • 标签: 中国民法典 债法 德国民法典
  • 简介:<正>一、事实梗概本判决乃是德国宪法法院因一个宪法诉愿和两个具体的规范审查案件就德国第1628条及第1629条第1款的合宪性争议所作出的结论。(一)宪法诉愿市民原告(其中一名为护士,三名为家庭主妇)均为未成年人的母亲,主张民法第1628条及1629条违反基本法第3条第2款及第6条第2款。她们认为,根据上述法律她们在宪法上受到保障的作为母亲的地位招致侵害。(二)两个具体的规范审查案件④1.未成年人F在科隆区法院中认领自己的小孩H,并在可能受到强制执行的形式上,负上了支付定期抚养费的义务。对

  • 标签: 基本法 联邦宪法法院 德国民法典 决定权 父亲 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