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学习教育,最首要和最基本的,就是要全面掌握和落实好党员“八项权利与八项义务”。权利亦即义务,其相对于义务的重要性正日益凸显。以党规党纪保证义务权利履行,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简介:国家启动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工作,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是前提条件。从颁布背景、时间、类型以及内容等方面比较省级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有利于省际借鉴。通过比较认为,各省(区、市)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过程中,要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芩标准的科学制定、合理表述,有效运用标准进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
简介: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基本义务自法国1795年宪法首次规定,此后影响了德国宪法。1919年魏玛宪法专章规定了“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德国基本法之所以抛弃了专章规定的做法,仅保留了个别的基本义务,一方面是对纳粹时期滥用公民义务的反应,另一方面是认为公民承担基本义务是不言自明的。根据是否会产生宪法或法律上的制裁,可以将基本义务分为道德义务、不完全的法义务和完全的法义务三种。基本义务中的作为义务需要通过法律来贯彻,但不作为义务和容忍义务则无需通过法律的中介。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之间是非对称的关系,但基本义务也有其独立的宪法地位,因为基本义务就是公民身份中公共性的体现。
简介:作为社会身份和政治资格的人权在儒家“孔仁孟义”的思想体系中被表达为“內圣外王”之道,其在“修齐治平”的实现程序之中又以“公私之辨”和“义利之辨”标志出政治伦理原则和“以德限权”的社会治理特色。儒家以“公权利”揭示人的自然权利,以其公平性和自然性引申为人的道德权利;再以道德权利为基础推演出人的政治权利,而“私权力”则仅为政治权利的异化形式,其极端化的结果就是“以权谋私”,后者因其“侵害公权利”的实质。儒家的人提倡以“道德权利”加以限制,故称为“德治”。儒家的道德权利与政治权利不仅影响了中国社会的思想和制度传统,而且其思想特色通过“为人民服务”、“改革开放”、“三个代表”和“三为”等原则亦被创造性地运用于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治国理政事业之中。
简介:环境权在环境法领域的相关研究中曾备受关注,但并未形成具有合理内涵与说服力的理论体系。民法领域将环境权作为一个后起的概念,重点在于以人格权为切入体现民法对环境问题的兼容,其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权利边界的相对性与不确定性是制约环境权理论发展的主要瓶颈因素,为解决该问题,应将容忍义务作为与环境权对应的义务范畴,并对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容忍义务进行形式上的扩张与实质上的限缩。对容忍义务形式上的扩张,主要表现为容忍义务的主体扩展与价值转型,使其在适用范围上与环境权相匹配。对容忍义务实质上的限缩,主要是指将确定容忍义务限度的依据由发生物质性损害收缩至对精神层面环境审美诉求形成明确影响,并以此作为环境权权利边界的基本参照。
简介:能力与人权密切相关。作为重要的人之权益,能力内在于基本社会正义理念,也可被视为一种人权进路。本文在早期作品的基础上(如发表于1997年的《能力与人权》、出版于2000年的《妇女与人类发展:能力进路》、发表于2003年的《作为基本权益的人权:阿玛蒂亚·森及其社会正义理论》以及出版于2005年的《正义的前沿:残疾、国界和物种成员资格》),进一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能力是对人权的补强,而不与之相斥。通过强调各项权利的经济和社会侧面,以及政府行为对各项权利保护和保障的必要性,能力能够厘清人权的基本概念,补充权利话语。此外,能力还将权益根植于普通人的生活,同时不将权益束缚于特定文化语境。另一方面,人权也能够补充能力话语。人权表明能力不是一种选择性权益,而是一种迫切的要求,这种要求既不得被置若罔闻,也不得在追求诸如扩大财富总量等其他目标时加以牺牲。人权已得到全世界的支持和肯认,权利理念能够调动政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