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秦至清帝制时代法律的本质特征,是帝王们口含天宪,朕即法律,诏书、敕令、谕旨、御笔手诏,皇帝任何形式的言语、思想表述,都是法律或法律依据。帝王不仅具有立法的专断性权力,而且具有随时随意立法的便宜。专制帝王是唯一的立法主体,而法律的适用主体则仅仅是臣民,不存在针对天子、帝王犯罪的任何立法,皇帝本人超然于法律之上,享受法权的绝对独裁。立法的核心原则在于维护皇权的尊严,确保皇权对社会的全方位控制,强化帝王的绝对权力。在司法实践中,皇帝直接涉入司法,控制司法最终审判权;在地方政府层面的制度设计中,始终实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统一,以保证皇权对司法权的绝对控制。帝王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独断,从一个方面证明了秦至清社会的皇权专制性质。
简介:<正>我们的史学史工作,研究的范围,一般只限于著者生平、著作时代、著作的体例、编撰旨趣等,而对于历代史学家关于重大历史现象和历史问题的看法,却往往缺乏分析。国家职能是一个重大的历史问题,也是一些历史家在他们的史书中所记述的重要内容,我们对此也很少注意。关于国家职能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经典著作中,有很多精湛的论述。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中说;“在亚洲,从很古的时候起,一般说来只有三个政府部门:财政部门,或对内进行掠夺的部门;军事部门,或对外进行掠夺的部门;最后是公共工程部门。”他对于公共工程部门中水的问题论述得特别详细。他说,“利用渠道和水利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