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早在两年之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全国征求意见期间,就有学者主张在危险驾驶罪中加入“毒驾”的内容,使其与醉驾、飙车等“危险行为”一样,受到严格管束和刑罚制裁,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刑法功能。现如今,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越来越多,在数量上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上也丝毫不亚于醉酒驾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且从根本上来说,“毒驾”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样都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对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人给予合理的刑事规制,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全的现实需要,且有其入罪的必要性、可行性,本文认为应在危险驾驶罪的罪状中增加“毒驾”行为,并对该种行为方式设置“情节严重”等限制性规定。
简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毒品和人均汽车保有量都在不断的增加,在新型毒品不断涌现而机动车又空前普及的背景下,吸毒人员拥有驾驶执照的现象越来越多,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例也屡见不鲜。随着“毒驾”造成交通事故的增多,“毒驾”问题日益严重,成了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那么如何遏制乃至杜绝吸毒驾驶的现象,减少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我国公安机关、部门以及学者们也做了许多努力,但收效甚微,吸毒驾驶屡禁不止。随着一桩桩毒驾惨案的发生,毒驾的社会危害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毒驾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