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借助需要层次理论剖析人性可知:人性中的“善”与“恶”有差别地分布在每种基本需要中。一定时间内,人性总体倾向于仅呈现出“善”或“恶”的一面。“善”是人性的最终趋势。这客观上要求立法者创制的法律不仅要能“弃恶”,更要能“扬善”。微观层面,立法者可以“倾斜保护”为手段,以“实质正义”为目的,针对性设置行为模式和法律结果。宏观层面,立法者应积极回应法律关系中可能彰显之人性“善”。立法者应从社会整体高度,合理判断当前社会关系之“优势需要”,并注重以奖励性规范为基础设置法律结果。此外,需要层次理论视野下的法律人性假设对社会法和经济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简介:认识人性,才能够更好地理解人,才知道如何去管理人。因此,人性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管理的理论依据,中外管理,概莫能外。孔子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人的本性是相近的,差别不大。在后天的生活中,人性差别才逐渐扩大。根据这种理论,孔子强调后天的教育作用。这就是儒家以教育为主的管理理论基础。国外管理学在探讨领导的激励作用时,也曾对人性做出几种假设,以求弄清人采取行动的原动力是什么。按观点形成的先后顺序可将这些理论区分为四种类型的人性假设,即'经济人'的假设、'社会人'的假设、'自我实现人'的假设和'复杂人'的假设。
简介:社会科学的各门学科都提出了各自的人性假设,这些人性假设尽管被作为学科理论的逻辑前提,其自身却未得到严格的证明,只能在实践中接受经验的检验。“人性是可以改变的”这一假设是人类教育活动得以开展的必要前提,“人具有主体性”的假设则是教育活动得以展开的充分依据。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创造的“经验关系”抽象出来的这两条人性假设,可以作为教育学科学理论体系的逻辑前提。凡是以某种“应然人性”作为人性假设的,都会在对教育实践的解释中陷入困境;凡是没有提出“应然人性”的,也都不是完整的教育理论。教育学能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继续存在和发展下去而不至于被“终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有自己独立的学科立场和视角,其中包括是否有自己特定的人性假设。
简介:教育学研究的核心是特定的人性假设。各种人性假设尽管被作为学科理论的逻辑前提,其自身由于未得到严格证明,在教育学中容易陷入困境。从证成方式上,人性假设可分为极点式和线段式人性假设。二者均以静态、片面、单向度的思维方式为取向,与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有关,使教育“成人”难以实现。从教育人学的立场出发,基于人的可能性与复杂性特征,从主体、对象、目的、结果与维度等角度,尝试建立一种动态与立体的人性假设。“比较人”是一种确定自我与他者、自我与他我之间相同点和差异点,并做出判断,采取某种行动的人性形象。“比较人”假设的教育意义在于教育引导人以自信,促使人走向完善,实现人的可能性与复杂性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