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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只有当行为符合某种重罪的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同时构成了某种轻罪的既遂犯时,才能认定为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中止前的犯罪行为,而不应是中止行为;重罪的中止犯因“造成损害”而构成轻罪的既遂犯时,不论轻罪与重罪是何种关系,均应认定为重罪的中止犯;在对“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减轻处罚时,应当考虑与轻罪法定刑的协调关系。

  • 标签: 中止犯 造成损害 定罪 量刑
  • 简介: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海洋生态索赔案件存在索赔主体混乱、错位的现状,有关国家机关就索赔权的行使尚未能有效协调,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对海洋生态损害提出索赔。从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现状入手,以海洋行政主管机关的职能划分为视角,分析各职能机关的权限范围,理清有关国家机关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权行使的界限,以确定和统一各类型海洋生态损害具体适格的索赔主体,并探索确定中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方法。

  • 标签: 海洋生态损害 索赔主体 海洋环境保护
  • 简介:侵权损害赔偿以完全赔偿(填补损害、全部赔偿)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一般情形下确实合理,但适用于较特殊的个案,可能导致不公。既有研究虽从不同角度对完全赔偿原则的僵化适用有所认知和反思,但无法一般性地指导实践、满足实践需求。有鉴于此,为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引导民众的行为,应酌减侵权人责任,缓和完全赔偿原则,从而突破全有或全无、非此即彼极端思维之禁锢,为实践提供一般性指导,以公平、有效地解决纠纷。缓和完全赔偿原则之指导标准应以生计酌减和公平酌减为限,且应由司法机关在个案中予以具体适用。

  • 标签: 侵权损害赔偿 完全赔偿原则 生计酌减 公平酌减
  • 简介:因情谊给付所致损害赔偿问题是彰显情谊行为理论独特性的重要标志之一,属于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的典型法律现象。因情谊给付所致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选择受制于特定法律制度的规则设计和救济效果,从我国合同法与侵权法来看,排他性地使用侵权责任构成或合同责任构成均有其利弊,妥当的做法是兼顾两种法律领域的根本思想建构妥当的处理规则。从我国好意同乘的案例实证考察结果来看,因情谊给付所致损害适用过错责任以及允许责任减轻的认识均获肯定。将情谊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归类为侵权责任还是中间责任,取决于对侵权责任的特定理论构想,但从侵权法的发展和实践来看,侵权模式因其广泛的包容性而值得肯定。

  • 标签: 情谊关系 损害赔偿 信赖关系 中间责任
  • 简介:船舶油污损害数额的认定存在困难,对此可以损害额酌定制度来解决.从比较法的视角并结合中国现行相关立法、制度及司法实践,对损害额酌定制度如何应用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诉讼做了探讨.认为:损害额酌定兼具证明标准降低和自由裁量双重性质,能适用于诸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在酌定损害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所排放油类的数量及品质、受污染的海域范围及其污染程度、油污事故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人的偿付能力等因素,并注意规约法院的诉讼行为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以使酌定的损害数额尽量客观化、合理化.

  • 标签: 船舶油污损害 损害数额 证明标准 自由裁量
  • 简介: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是侵权人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一种主的类型。文章论述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件、损害赔偿额的确定、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 标签: 侵权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 著作权
  • 简介:瑕疵器官移植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是各国器官移植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的一个棘手问题。学术界存在"医疗特殊责任说"与"产品责任说"两种学说。在这一问题上,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准,依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判断瑕疵器官移植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但毋庸置疑,由于人体器官移植具有不同于普通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在该问题上不适用也不应当适用产品责任方面的理论与规则。

  • 标签: 瑕疵 供体器官 损害
  • 简介:从司法实践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角度论证养殖户对于其非法养殖的水产品具有合法的财产权,因此在海上事故造成非法养殖水产品损失时,事故责任人应当负有赔偿责任,水产品损失赔偿范围应当为其在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值,而不应仅限于幼苗养殖成本。对于非法养殖所获取的赔偿或利益,司法机关可以建议相关行政机关予以追究处罚,但是行政违法不应影响民事法律关系下的赔偿责任。

  • 标签: 非法养殖 损害赔偿 合法财产权 损失范围
  • 简介: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的社会化,劳务关系则外延广泛。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式辨析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三者的联系与区别,从而找寻出船员在雇佣过程中受伤,船东承担相关责任的正确法律依据,以解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不统一的问题。

  • 标签: 劳务关系 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 归责原则
  • 简介:防卫行为中的第三者损害可以分为三种主要类型:不法侵害人利用第三者或第三者财物实施侵害的情形;防卫人利用第三者或第三者财物实施防卫的情形;防卫结果发生于第三者身上的情形。第一种情形属正当防卫;第二种情形根据防卫人是否知道防卫所用物为第三者所有进行区分。第三种情形较为复杂,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仔细分析判断。

  • 标签: 正当防卫 第三者 区别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三年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同时在贯彻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加深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进一步提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合法性、科学性和针对性,切实提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力,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委托《中国司法鉴定》和《法医学杂志》编辑部于今年8月份联袂举办((2013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研讨会》。

  • 标签: 司法鉴定意见 医疗损害 征稿启示 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医学杂志
  • 简介: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的最主要内容是赔偿范围和赔偿额度。美国的成文法和司法判例将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医疗费用、收入损失等纳入环境健康损害赔偿范围,在确定赔偿额度时主要考虑赔偿比例、赔偿限额和惩罚性赔偿等因素,其中一些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借鉴美国经验,在环境健康损害赔偿中考虑亲权损失、现值减少、通货膨胀等因素实为必要,但可能需要假以时日。

  • 标签: 环境健康 损害赔偿 法律制度 完善 美国
  • 简介: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动态系统论从方法论层面对此提供了有益的启发。首先应当选定构成赔偿责任的要素,如受保护权益的重要性、行为在多大程度上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故意或过失的程度、为避免损害而耗费的成本以及从危险行为中获利的多少;其次要厘清各要素之间及其与结论之间的关系;最后通过基础评价的引入来作出判断。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损害赔偿责任 动态系统论
  • 简介:本案中,债权人请求法院认定债务人与关联企业之间关于债务人主要资产的买卖合同因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而无效,并要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债权人通过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确有损害其利益的行为,而且债务人与其财产受让人恶意串通,即债务人与受让人有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恶意和串通、勾结的客观行为,从而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 标签: 恶意串通 合同无效 买卖合同 债权人利益 三人 受让人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对中国油污损害赔偿中的直接诉讼制度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但由于立法技术的缺失,该条规定的性质及适用范围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直接诉讼的理论基础在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即赋予受害人对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以直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中国立法在借鉴《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基础上形成的实体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其适用范围应当包括《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下受害人对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的直接诉讼,以维护受害人的权益进而增进社会公益之保障.

  • 标签: 油污损害 直接诉讼 实体权利
  • 简介: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舆论大多把焦点集中在对受害者的赔偿问题上。因为,食品安全事故直接侵害的是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毕竟,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大于一切的,所以,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往往成为食品安全事故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然而,尽管《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十倍赔偿等来保�

  • 标签: 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人身 损害赔偿制度
  • 简介: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属于侵权行为,应根据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在违法行为类型上包括缺乏权利基础、保全对象措施、保全范围错误等三种类型;主观过错判断,不应根据申请人诉讼理由的成立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应该结合全案因素进行认定;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的,应以判决生效之日起作为保全错误认定起点,同时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损害扩大的不应该认定为赔偿范围。法院在依当事人申请保全过程中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对财产保全错误在已经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侵权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纠纷案 交通事故 形式审查义务 被申请人 违法行为
  • 简介:通过对我国目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二元化"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讨论,指出两种鉴定制度设计的利弊,尤其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过度关注"违法性",未关注注意义务。据此,从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方面初步探讨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元化"鉴定模式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建立"一元化"的鉴定主体、鉴定方法和鉴定制度的可能性,有助于确保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 标签: 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 司法鉴定
  • 简介: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中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视程度。但对精神损害严重程度的认定及抚慰金数额标准等操作细节未做具体规定,导致了实践执行的困难。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可取之处,结合本国实际,对精神损害严重程度的认定和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加以规定。

  • 标签: 国家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 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