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颁布以来,在处理医患纠纷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存在着“双轨制”赔偿标准:一个是“医疗事故侵权”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低标准,一个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高标准。赔偿标准的“双轨制”极易加大医患双方的矛盾和诉讼解决医患纠纷的难度。笔者认为,从构建更为和谐的医患关系角度考虑,应当采取一种“相对合理的对策”而适用法律——如果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的补偿明显不合理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和增加赔偿项目。
简介:<正>方正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必须首先证明侵权成立。为此,首先,需要明确被侵权作品及其性质、具体的侵权人、具体的侵权行为。如果是多个侵权人,还应证明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中,明确各个行为人于共同侵权的作用。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虽然不是判定侵权成立与否的依据,但却是影响损害赔偿的重要考察因素。其次,方正需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提出赔偿数额计算的方法和依据。由于本案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还需要特别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具体举证支持提出的赔偿请求。本文依照上述逻辑展开,着重探讨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同时揭示方正2007年6月18日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的若干法律问题。
简介:摘要:在当今社会,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选择,但随之而来的宠物受到损害的侵权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在宠物损害纠纷中,一般来说,宠物会被认定为当事人的财产,因此以侵害财产权为由诉求财产赔偿。然而,现在宠物往往被视为当事人的“家人”,被赋予特殊的人格情感,成为具有人身利益精神属性或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宠物损害纠纷不仅涉及到财产赔偿,还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其中所蕴含的法学理论,以更好地理解宠物在法律上的地位以及法学理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