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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裁判摘要】一、从事一定社会活动的民事主体,如果其从事的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则该民事主体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履行前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在生产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内,经生产经营者默许临时从事劳动的自然人,即使没有与生产经营者形成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生产经营者对该自然人仍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 标签: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安全保障义务 生产经营者 劳动法律关系 公司 民事主体
  • 简介:2003年4月24日中午1点30分钟,上诉人王良春与被上诉人唐宪章、何宽、谷长杰在琼海市国营东升农场第四小学球场踢足球,在踢足球过程中,上诉人王良春不慎摔倒,造成其右胫腓骨陈旧性骨折。当天下午,上诉人的监护人王海斌和被上诉人唐宪章的监护人唐征将上诉人王良春送至国营东升农场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骨折的接位线尚好,该院建议住院治疗,上诉人的监护人因带钱不够表示不同意,自行带着上诉人回家找民间草药医生,用地方草药治疗。当天下午,林涛没有参加踢足球,

  • 标签: 损害赔偿纠纷案 小学生 2003年4月 人身 上诉人 监护人
  • 简介:  二、合同的利益构造与旅行社的损害赔偿责任  既然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旅游合同关系,这一事实表明当事人之间的旅游合同属于被告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但因合同一方当事人债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所发生的损害

  • 标签: 损害赔偿纠纷案 旅行社损害赔偿 林某诉
  • 简介: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颁布以来,在处理医患纠纷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存在着“双轨制”赔偿标准:一个是“医疗事故侵权”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低标准,一个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高标准。赔偿标准的“双轨制”极易加大医患双方的矛盾和诉讼解决医患纠纷的难度。笔者认为,从构建更为和谐的医患关系角度考虑,应当采取一种“相对合理的对策”而适用法律——如果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的补偿明显不合理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和增加赔偿项目。

  • 标签: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损害赔偿纠纷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人民医院 法律适用 青神县
  • 简介:武某系山西省太原市人,自幼因小儿麻痹症不幸落下残疾,但她心灵手巧,身残志坚,从小就喜欢裁剪缝纫技术,经过多年的刻苦学习和不断实践,技艺逐渐精湛,不但能够以此为生。还在行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2015年3月24日,武某来到张某经营的裁缝店工作,工作内容是裁剪缝纫.双方形成雇主和雇员的雇佣关系。武某在工作中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勤勤恳恳,

  • 标签: 讨薪 当事人信息 签合同 留证据
  • 简介:<正>方正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必须首先证明侵权成立。为此,首先,需要明确被侵权作品及其性质、具体的侵权人、具体的侵权行为。如果是多个侵权人,还应证明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中,明确各个行为人于共同侵权的作用。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虽然不是判定侵权成立与否的依据,但却是影响损害赔偿的重要考察因素。其次,方正需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提出赔偿数额计算的方法和依据。由于本案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还需要特别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具体举证支持提出的赔偿请求。本文依照上述逻辑展开,着重探讨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同时揭示方正2007年6月18日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的若干法律问题。

  • 标签: 损害赔偿 著作权纠纷 侵权人 共同侵权 赔偿数额 著作权侵权
  • 简介: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属于侵权行为,应根据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在违法行为类型上包括缺乏权利基础、保全对象措施、保全范围错误等三种类型;主观过错判断,不应根据申请人诉讼理由的成立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应该结合全案因素进行认定;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的,应以判决生效之日起作为保全错误认定起点,同时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损害扩大的不应该认定为赔偿范围。法院在依当事人申请保全过程中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对财产保全错误在已经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侵权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纠纷案 交通事故 形式审查义务 被申请人 违法行为
  • 简介:2001年2月20日,旅客吴某与家人持有效客票乘车。列车到站后,吴某在下车过程中,头部右侧受伤。后在家人帮助下到医院治疗,未发现头内有损伤。几日后,吴某感觉病情严重,于同年2月26日住院治疗近八个月。出院后,吴某认为病情未痊愈,去北京各大医院治疗,终未能痊愈,为此产生了各种费用。吴某由于与铁路部门在损害赔偿事宜上没能达成一致,

  • 标签: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法律适用 消费者权益
  • 简介:  鉴于被告供种站、第三人原种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三人原种场提供给被告供种站的10080公斤,被告供种站将从第三人原种场购买的

  • 标签: 供种站 家当镇 席春林村民
  • 简介:2003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A公司签定硫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A公司购买10000吨(正负百分之十)硫磺,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货物装运地为伊朗BandarAbbas,目的港中国天津。合同签定后,原告向中国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申请开立了以被告A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48400美元的信用证,信用证载明的最晚装船日期为2003年6月10日。合同签定后,原告应被告A公司修改信用证的请求将货物最晚装船日期修改为2003年6月15日。

  • 标签: 倒签提单 承运 侵权损害 原告 被告
  • 简介:一、诉前扣押“宏大”轮1989年3月24日,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下称远东面粉厂)为了保全海事请求权,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被申请人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下称美姿公司)所有、香港东昌航运有限公司(下称东昌公司)经营的“宏大”(MAGNIFICENCEVENTURE)

  • 标签: 赔偿纠纷 海事请求 海上货物运输 广州海事法院 提单转让 指示提单
  • 简介: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财产,逃避赔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侵权人还会因服刑而丧失赔偿能力,以致受害人索赔无门。于是向侵权人的配偶主张连带赔偿责任越来越多地成为受害人的选择,而其中的责任划分、法律关系辨析等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作者认为,在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中,判断配偶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两个基本标准的通说外,还应从侵权入的主观过错角度把握两个特殊标准。

  • 标签: 侵权损害赔偿 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纠纷案 配偶 劳务 损害赔偿案件
  • 简介:车辆通过付费方式进入高速公路的法律关系,系通行者与高速公路管理者达成的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者有及时巡视和清障的义务,以保障司乘人员在通过高速公路时的安全、畅通。通行者在高速公路驾车行驶时碾压到车辆散落物导致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在不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及时巡视和清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标签: 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民事合同关系 管理者 法律关系 付费方式
  • 简介:摘要:在当今社会,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选择,但随之而来的宠物受到损害的侵权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在宠物损害纠纷中,一般来说,宠物会被认定为当事人的财产,因此以侵害财产权为由诉求财产赔偿。然而,现在宠物往往被视为当事人的“家人”,被赋予特殊的人格情感,成为具有人身利益精神属性或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宠物损害纠纷不仅涉及到财产赔偿,还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及其中所蕴含的法学理论,以更好地理解宠物在法律上的地位以及法学理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重要作用。

  • 标签: 民事侵权 宠物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
  • 简介: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于案情较特殊,在某些方面法律尚未做明确规定,因此在工伤认定、赔偿数额的计算及赔偿责任的承担等方面有许多问题值得商榷。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工业社会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审判实践,想对在此类案件的审判实务中碰到的问题作些探讨。

  • 标签: 工伤事故 纠纷案件 审理 损害赔偿纠纷 工伤认定 赔偿责任
  • 简介:本文论述了涉铁路运输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件的法律适用、确定双方当事人在此类纠纷中的应负何种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 标签: 铁路运输 损害赔偿 法律适用
  • 简介:新婚姻法首次规定了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我国婚姻法的一个重大进展。但新婚姻法对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有不尽完善之处,也没有涉及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类婚姻纠纷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必要依据婚姻的本质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

  • 标签: 婚姻纠纷 离婚 婚姻法 精神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