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应限于与放火、决水等行为的危险性大体相当的方法,具有杀伤力大、破坏力强,后果的难以预料性和不可控的特点,通常是一次行为的实施就会同时危及到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持刀等凶器在公共场所随意刺扎不特定人的行为的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等的危险性不可相提并论,因而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连续犯,并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处理。
简介:渔权是海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主要表现形式。世界各国对海洋权益的争夺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因海洋渔业利益的冲突而对渔场、捕鱼权的争夺。这种冲突和争夺始终伴随并促进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从而导致了一些重要的海洋法概念的形成和确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确立,使得公海的渔权成为海权争端的热点、焦点问题。中国在一些敏感海域的渔权、海权不断受到一些国家的侵扰和蚕食。在领土主权和海洋管辖权争议区域,渔业因其特有的灵活性、广布性、群众性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应该放到所涉及的国际关系大局中考虑。此外,全球海洋生物资源已成为各国竞相争夺的战略资源,渔业也是国家拓展外交、参与国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领域。我国应当重视渔权的争取与维护,并通过加强渔业的实际存在和确立渔业在一些海域的主导地位,达到宣示主权和行使主权的效果。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国际上唯一的“地球宪法”,其生效实施使约1/3面积的世界海洋依法划归沿海国专属或者管辖,在海洋的利用和管理上赋予沿海国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沿海国在行使这种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时候,可以依法行使紧追权、登临权,还可以采取检查、扣押、扣留、逮捕的措施,这些权力和措施非常类似于平常所说的警察权。在海洋上,这些权力和措施属于什么性质,应由哪些主体来行使,中国的现状如何,国际上的发展趋势如何,这些都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从警察的概念入手,提出实质意义上的警察和形式意义上的警察(实证法上的警察)的分类,探讨警察权与海洋警察权的涵义,并分述每一种海洋警察的职责、任务以及各机关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