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票否决制"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但在我国政府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中却被广泛采用。"一票否决制"的实践经历了不断泛化、失范到初步整顿、治理的过程,但是由于其内生的制度缺陷和先天弊端,虽经整顿、治理,其制度设计与制度运作背离的弊端依然存在。在制度设计上,"一票否决制"指标设置随意、可操作性不强、过度依赖行政权力,导致在制度运作上出现"选择性关注"倾向、责任转移、激励扭曲和策略主义盛行等问题。鉴于"一票否决制"实行了多年,并在我国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不能轻言废弃,但必须严格规范。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严格规范"一票否决制"的适用范围,坚持以法治原则规范"一票否决制"的执行程序,严格设置"一票否决制"的指标阈值和权重,拓展"一票否决制"的问责手段,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建立适时清理机制,以公众满意作为"一票否决制"的终极标准。
简介:我国已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颁布实行,讫今为止已修正了8次,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几个重要罪名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等,对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建议进一步完善刑罚设置,在现有罪名的基础上,对危害极大的行为增设相应的罪名,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更有效的打击。
简介:对“许霆案”的认定要求我们合理解释“盗窃金融机构”的内在含义。刑法是通过刑法规范来保护法益,有关“盗窃金融机构”的规定保护的是金融机构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在此基础上,笔者将银行分为动态的银行与静态的银行,前者是指交易中的银行,后者是指非交易中的银行,而且仅当行为人盗窃静态的银行方可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盗窃“地下钱庄”的资金钱款不属于《刑法》第264条第1项所规定的范围。从刑法需要完善的角度而言,《刑法》第264条有关盗窃金融机构的刑罚配置有其内在缺陷,同时,将银行财产与公民财产分开保护的立法体例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与人平等、物与物平等的现代法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