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事先性、特定性、适用性和服务性并不能体现税收事先裁定行为的法律属性特质,因而应当从是否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是否具有双方约束力,是否要求普遍适用性以及是否满足可救济性四个方面分析其基本特征。通过基于以上四个方面的比较,税收事先裁定行为排除了行政决定、行政合同、行政解释以及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属性可能。应当将税收事先裁定行为界定为一种助成性行政指导行为,同时通过对行政指导起源、性质和作用的再认识以及借鉴日本法上'法令适用事前确认程序',应当在构建和完善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过程中注重依法行政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的遵守,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推动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化的同时,促进该制度的有效运行。
简介:经济法与劳动法的关系、经济法在法律分类中所处的位置等,均是经济法在最初发展阶段被广泛思考的问题,对于推进对经济法的认知大有启益,迄今反思这一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不容忽视的关键所在。民国时期学者就继受德日学说,将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组成部分,由此廊清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证成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存在的合法性。社会法所谓的“社会”,自始就有“部分社会说”和“全体社会说”两种认知取向。目前,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属性的争论,仍然与这种社会观有关。在实现社会实质公平方面,经济法的积极平等观与社会法的消极平等观相互协调。所谓社会本位的法律,不过是权利本位法律的调整。其基础还是权利,仅是有目的地予以限制而已。其法律的目的虽转向增进社会大众的生活,但着手处仍是在保护个人权利。
简介: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由此形成的国民收入差距部分是基本分配制度带来的必然结果,部分则源于市场机制自身的不完备。社会保障再分配作为初次分配的重要补充,并非按劳分配的延伸或按劳与按需分配的结合,其本质属性只有按需分配,而客观国情决定了这种按需分配目前只能处于较低层次。由此,社会保障再分配的作用边界应限于:对市场机制不完备的调节、对资源禀赋的调节、对利益群体组织化程度的调节、对劳动力个体特征的调节以及风险所致结果不公平性的调节。为引导社会保障事业回归'保障基本生活'的本位,进一步改革首先应遵循公平性和低水平原则,其次考虑强制性社会保险和发展型保障支出。
简介:社会养老服务的属性决定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和发展方向。作为农村社会养老服务对象的农民,不仅为全社会提供农业类公共产品,在社会分工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而且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服务应具有事业性、福利性和普惠性等属性,国家需要以保护和“反哺”的方式为农民提供养老服务。现阶段,在推进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考虑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老人的消费能力,强化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将社会养老服务纳入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家庭为支撑、社区为依托、社会组织为辅助的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