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问题的提出“法系”概念最早是由谁提出来?这个问题其实存在歧义,一种理解可能会试图去爬梳中西法律家著作和学说,以期得出谁最先提出“法系”这个概念或者理论;而另一种理解则会指向于“法系”汉字的最早提出者,使问题得到圆满回答。当然,由于世界上文化的差异,法律也是文化的一种,不同的文化孕育下的法律的交流,对于概念和术语的翻译不可能做到切合原意,所以也会出现同一个汉字对应不同的外文释义,这就会造成不同的学者对于这个问题的不同认定,笔者将会对这一现象中的两种理解或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下文将从“法系”理论的学术史反思,试图论证穗积陈重最先提出“法系”理论。
简介:长期以来,中国学者对立法规划的性质、效力以及制定主体等基本问题,并没有形成共识。从建国到改革开放之初的立法成就都不是靠规划取得的,实践中立法规划并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立法规划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制以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本原则都不甚相符。立法规划应当被视为一种立法建议,不应具有指令性作用。立法机关不适宜制定立法规划,应当将立法规划的编制权交给立法提案主体,或者由立法机关的工作机构调研协调后提出一揽子立法建议,交给立法提案主体,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保证提案与审议之间的必要衔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立法规划的规定是否适当,值得讨论。
简介:省管县成为近年来政府改革热议的话题,在过去市管县体制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即地方行政层级过多,使得政令的上传下达走样,降低了行政效率、增加了行政成本;地级市截留县级政府的财政,束缚了县域经济的发展;市区的扩张导致城市虚化现象严重等问题,但其实这些问题并不能成为支持省管县的理由.“浙江模式”将省管县体制改革推向高潮,但是浙江省在省管县改革中有着地理、县域数量的优势;私营经济充分发展的优势;以及长期实行省管县的政治延续性的优势,这些优势都是其他省份所不具有的,所以“浙江模式”并不能被复制.在省管县的改革落实以前,还有区域划分、财税改革以及司法改革的问题,而这些前提其实是与省管县改革相悖的.通过对省管县热潮的理性批判,笔者再次证明市管县体制不能废除.
简介:刑法中的实质化思潮是耶林目的法学的产物,经由利益法学推动的方法论变革,刑法适用日益地从以形式逻辑为中心转变为以目的为中心。实质化与目的解释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关联,后者构成实质解释论的首要方法。目的解释的适用具有双刃剑的效果。对目的的探究,能够赋予解释者以解释的自由;目的解释主要被用于堵截处罚方面的漏洞,确保刑法之网的严密性与开放性。目的解释的内在危险则在于,会弱化罪刑法定的制约机制,并严重威胁与侵蚀刑法适用的统一性与客观性。目的解释的规制,涉及的是如何控制解释者的主观任意性的问题。有必要借助一种二元性的制约机制,即通过法教义学的内部控制与合宪性的外部控制,来实现对目的解释的规制。
简介:“大而不倒”是各国政府一贯奉行的问题金融机构救助原则,它以系统重要性理论、社会成本理论以及公共选择理论为基础,主张对规模庞大或结构复杂的金融机构施以特殊保护。次贷危机爆发后,各国政府对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采取了大规模的救助行动,将“大而不倒”原则的适用推向极致,导致普通纳税人成为危机的最终埋单人.造成政府的巨额财政负担甚至引发主权债务危机,同时催生金融市场的道德风险。破解“大而不倒”难题关乎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国际金融市场的格局。建议在汲取国际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隔离“关乎系统的功能”、限制并购活动、引入“沃尔克规则”、建立应急资本制度、设立“生前遗嘱”机制、健全有序清算程序等制度措施,终结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神话。
简介:从比较法学、法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民法基础理论和我国市场现实情况这些不同角度进行分析,消费者撤回权的最佳立法模式应是仅在严重影响消费者自我决定自由的上门推销中对于消费者的撤回权采取强制性的规定,而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进行的远程销售和消费者信贷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等复杂的消费合同中则应采取任意性规定的立法模式。为此,法院或行政机关在适用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时需特别慎重,应兼顾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而不能盲目地倾向消费者。未来我国消费者撤回权的立法模式也应逐渐向这种最佳模式转变。同时,应相应修改《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并在一些单行法中针对一些复杂消费合同建立任意性的撤回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