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十年内战时期税制(1927年-1937年)1927年蒋介石在“四·一二”后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出于发动内战之需要,对统治区各种赋税,针对北洋政府时的财政分割混乱,从体系的划分到征收制度的厘订,曾作整顿,以确立中央和地方赋税体系。1928年8月制定《划分国家收支标准案》,确定中央和省两级税收体制。划分中央和地方税系,当时列为中央税项的有:盐税、海关税、内地税、常关税、烟酒税、煤油税、厘金、通过税、邮包税、印花税、交易所税、公司及商标注册税、沿海渔业税、所得税、遗产税15种,其中有些为拟待实施的税项;列为地方税项的有: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内地渔业税、营业税、市地税、所得税附加、船捐、房捐、其他收入等15种,也有些属于拟议的税项。
简介: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课税可分为四大类型。一是物业税(PropertyTax),对在香港拥有物业的人士,就物业征收的税项,税率15%。物业用于自住者可以豁免,以出租物业为业者也不是物业税的“应课税人士”。二是薪俸税(SalariesTax),对在香港获得职业职位上的入息或长俸的人士所征收的税项,纳税人根据课税入息除去免税额后,用渐进税率计算应纳的税项,但总数绝不会超过未减去免税额之前入息乘以标准税率15%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三是利得税(ProfitsTax),对在香港从事商业、贸易或专业获得来自香港的利润的人士,依利润而征收的税项。利得税税率有限公司为16.5%,非有限公司15%。四是利息税(InterestTax),指在香港经营业务,就由债券、物业按揭、动产抵押契据、存款、债务、暂支、年金或持有票据而赚取的利息收入所征收的税项。自1989年4月1日起已废除利息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