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台湾所谓“纳税者权利保护法”历经“专法”——专章”——“专法”之跌宕,终在2016年12月9日被审议通过.该法彰显了权利本位理念和正当程序价值.前者贯彻在承认税收对纳税者基本权的放射效果,重申税收法定主义,明确基本生活费为课税禁区,揭示量能平等负担原则,厘清实质课税与税收规避责任及强化纳税者权利保护机制等内容;后者表现为要求纳税资讯与解释函令公开,明文课税与裁罚事实举证责任归属,严格推计课税之程序要件,规范税收调查手段,落实核课、裁罚事前陈述与机关说理义务及确保行政救济程序中课税资料的阅览等内容.同时,也在实体和程序规定方面存在些许缺憾.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祖国大陆应充分考量该法的优缺点,系统地提升税法的质地,以落实纳税者权利保护.
简介: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笔者认为,本条款关于偷税罪的定义对于本罪行为在外延界定上存在缺陷,造成司法实践操作上
简介:1979年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制定了一批各方面急需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大量的规章,基本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立法工作总的来说是好的,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有些机关越权制定法规、规章;二是有些法规、规章同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法律与规章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冲突、不衔接的现象;三是有些法规、规章的立法质量不高,在起草、制定过程中,有的地方和部门存在着不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过多从地方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的倾向。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给执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因此,需要制定立法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对立法活动的各个方面作出进一步的统一规定,使之更加规范化、有序化,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