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私募股权基金为近年迅猛发展的资本运作主体,"全球股权投资基金近年来风头正盛,呼啸于欧美,而且大举进入中国本土"。该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对全球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新要求,我国资本市场建设正到关键时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完
简介:<正>随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建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资本运营问题的改革尝试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是,改革的渐进性和《公司法》等法律自身的矛盾性、滞后性等缺陷决定了彻底解决上述问题尚非一个《条例》力所能及的。因此,深化改革从修改、完善《公司法》入手才是在法律上彻底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
简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维权之路存在盗版小网站横行、部分文学作品盗版行为取证难和商业维权的负面影响等诸多障碍。针对这些障碍,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网站备案制度、综合运用侵权作品数量、非法经营数额、实际点击次数、注册会员人员四项标准推动刑事程序维权,并将抽查取证的方式运用于民事维权。同时,正确认识商业维权的重大意义,为维权工作奠定正面舆论。
简介:我国目前推行的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遇到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税法、会计法等诸多部门法上的障碍,急需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本文对其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若干相应的法律思考与建议。
简介:<正>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自然人为服务对象,利用其网点、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综合客户的所有金融资源,通过设计不同的金融产品组合,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达到其预期收益,实现其人生未来规划。可见,此项
简介:我国1997年颁布《合伙企业法》以来,严格按照该法成立的合伙企业并不多,该法调整的范围有限,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有限。2006年8月27日我国通过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并将于2007年6月1日施行,新的《合伙企业法》创设了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内的一系列新制度。如何看待合伙企业法的定位和功能,对适用和发展合伙企业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简介:<正>我国1997年颁布《合伙企业法》以来,严格按照该法成立的合伙企业并不多,该法调整的范围有限,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有限。2006年8月27日我国通过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并将于2007年6月1日施行,新的《合伙企业法》创设了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内的一系列新制度。如何看待合伙企业法的定位和功能,对适用和发展合伙企业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现代经济活动中,金融永远都是中心和焦点,大者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与稳定繁荣,小者其涉及个人、企业的理财与融资。也正是如此,各国关于金融方面的立法和实
简介:中国信托立法有关财产权转移及信托业管制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隐藏在这些缺陷背后的是我国传统民法观念与信托这一新兴财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以及固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与领域宽泛的信托业之间的冲突。不能积极协调甚或漠视此等制度冲突,不仅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同时亦难免消解信托制度自身的积极功能。
简介:<正>一、引言在国际贸易和航运界,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功能已为人们所普遍认可,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近一个世纪以来,对提单功能(其中包括物权凭证功能)的著述可谓汗牛充栋,但截至目前,尚无人能够推翻此种结论。施米托夫在其所著的《出口贸易——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一书中即指出:"占有提单,在许多方面就等
简介:<正>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有关合伙的法律人格问题就一直是民商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则使争论进一步深化。在修订《合伙企业法》的过程中,合伙企业的法律人格的定位再次引起人们关注,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制度设计方案。虽然大家对合伙企业是民商事主体这一观点已经达成共识,但对其具体的法律人格定位仍然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将合伙企业的法律人格定位于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第三民商事主体";二是将合伙
简介:<正>2003年上半年,南钢股份和成商股份的协议收购引发了两起强制要约收购。自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尽管有关证券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强制要约制度,但尚未出现大宗股份转让引发的强制要约收购。因此,这两起事件对评价我国强制要约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这两起事件,并结合我国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具体情况,探讨这样几个问题:我国是否需要强制要约制度?强制要约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权结构的调整以及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否产生积极的影响?
简介:<正>一、经营判断规则在公司法制度中的体系功能公司法的法律关系粗略可以分为两类:外部法律关系和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相关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有限责任原则,该原则主要调整公司(包括公司的股东)和公司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该原则被认为是公司法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作为一种平衡,在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制度的同时,在理论上和司法上承
简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广播体操案的判决结果,引发了学者对体操、瑜伽、健美操等功能性肢体动作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争论。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类型、著作权法明确排除保护的范畴以及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角度分析,体操、瑜伽、健美操等功能性肢体动作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并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析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制度障碍
国有资本运营的法律障碍与解决路径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维权的若干障碍分析
经营者股票期权的法律障碍及其对策思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障碍及对策探讨
《合伙企业法》的定位与功能探讨
我国金融法功能主义倾向的反思
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
《鹿特丹规则》视角内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之解析
论我国合伙企业法律人格的选择——一种必要性和障碍因素的分析思路
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我国资本运作的一个法律障碍——从两起上市公司收购案谈起
经营判断规则在公司法上的体系功能及其在实务中的适用
论功能性肢体动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兼评美国瑜伽动作侵权案和我国广播体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