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在建构我国《商事通则》的时候,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商事通则》的适用范围,这离不开对商主体认定标准的确定。通说认为,可将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立法体例分为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折中主义三种。这三种立法体例的区别主要体现于商人的概念界定上,即是以商人的概念出发界定商行为,还是反之以商行为的概念出发界定商人,并在此基础之上确定了不同的商法的适用范围。采用主观主义立法体例的商事立法,即是从商人的概念出发界定商行为,其代表者为《德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被认为是"商人的特别私法",开篇即确立了商人的身份,并以商人身份作为适用商法的基础。《德国商法典》第1条将商人界定为"从事商事营业经营的人",而"商事营业指的是任何营业,但是企业依其种类或者规模不需要以商人方式进行经营的除外"。显然,"商事营业的经营"的外延要大于商行为,是大量的、不特定的、具体的商行为所形成的经营性活动。而《德国商法典》第343条所规定的商行为则是"商人所实施的、属于其商事营业经营的全部行为"。可见,商行
简介:美国国会于1990年制定的《建筑作品版权保护法》正式将建筑作品作为美国版权法的保护客体之一,并在美国版权法第101条中增加了建筑作品的定义,即建筑作品是指以任何有形媒介表选方式体现的建筑设计,包括建筑物、建筑规划或图纸。建筑作品包括整体的形式、设计要素和空间的安排与组合,但不包括个别的标准特征。从美国立法来看.版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建筑设计.是建筑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因为建筑设计师的建筑思想,要通过建筑设计表达出来。建筑或结构中的建筑设计,作为建筑怍品的灵魂所在,充分表达了作品的创新性及其美感,是一建筑物相较于其他作品的独到之处。